最近看赵瑞胜案的相关材料,越来越觉得不对劲,就随手写了几篇文章。一位自称欧阳律师的撰文说,我的潜台词是“只要目的正当,手段就可以不问;似乎只要涉及反腐,刑法就该让步”。拜托,我真的没这么认为。我不站队,只是单纯研究证据。
每一份判决书上写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至于证据经不经得起推敲,资深的刑辩律师是有直觉的。我的初步分析是,赵瑞胜、刘媛敲诈勒索案是被人设局构陷的。至于对不对,求教更多的同行。
一、一个电话号码,撕开了整起案件的第一道裂缝
在厚达数千页的卷宗里,有一个细节几乎从未被认真讨论过。它藏在一张顺丰快递单的收件人电话栏里,和一个“威胁电话”的关联号码中,安静地指向同一个号码:139****8879。
这个号码属于被举报的贪官胡国强的母亲林某环。
表面上看,它出现在两个地方。一次是2022年12月,胡国强收到一个从河北张家口寄来的快递,里面装着12张跟踪照片。一次是2023年7月29日,一个192开头的号码打给胡国强母亲,说“让胡国强回个电话,不然对他不利”。
而这两个号码——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电话,和威胁电话的关联号码——在整个案件的所有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中,从未出现过。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刘媛、赵瑞胜、全某伟、宁某、邓某伟、李某、赵某豪——所有被指控的人,没有一个人掌握这个号码。意味着这个号码只存在于胡国强一方的世界里。意味着如果刘媛和赵瑞胜要寄快递、打电话威胁胡国强,他们连“打给谁”都不知道。
但这只是本案众多时间线矛盾中的一个。当我用“时间线”这把手术刀剖开整个案件时,我发现了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事实: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具有“未卜先知”的能力。
那谁打的电话?
二、代持协议里的未来房产证号
2021年2月3日,张爽和瞿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书》。协议书里写着:张爽持有的“京2022顺不动产权第0002951号”房产,代瞿某持有。
问题是:2021年2月3日签的协议,怎么知道2022年才会产生的房产证号?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别墅的产权流转时间线是这样的:2021年2月4日,房屋过户到张爽名下;2022年2月9日,张爽将房屋过户到张某州名下,张某州拿到“京2022顺不动产权第0002951号”证书;2022年8月22日,张某州将房屋过户到杨某名下;2023年7月26日,杨某将房屋过户到弘新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也就是说,张爽和瞿某在2021年2月3日签订的代持协议里,已经“预知”了整整一年后才会出现的房产证编号。
辩护人在法庭上展示了这份协议,并指出:这直接证明了代持协议是事后伪造的。真正的事实是——张爽就是真实的买房人,胡国强就是真实的出资人。所谓的“代持”不过是为了掩盖3400万巨额资金的真实来源,为了洗钱。
而更令人深思的是:这份明显造假的协议,为什么能被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没有人追究伪造证据的责任?
造假无责,真的是很荒唐。
三、威胁电话的“提前预告”
2023年5月10日,江某辉律师与刘媛、赵瑞胜有一段对话录音。录音中,江某辉说:“然后给人家寄孩子上下学的照片,给人家母亲打电话。”刘媛回应:“他就是说当时问就说是这个事儿。”赵瑞胜说:“那是扯蛋。”江某辉继续说:“你的意思是寄照片,这个事情早就发生了是吗?”刘媛说:“寄照片的事儿没有说。”
请注意这个时间点:2023年5月10日。而根据案卷证据,胡国强母亲收到威胁电话的时间是2023年7月29日。
也就是说,江某辉在威胁电话实际发生的两个多月前,就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更诡异的是,江某辉还说:“这个消息我第一时间知道是从张律师那里知道的。”张律师就是张某州——张爽和胡国强的律师。
一个律师,在威胁事件发生前两个多月,就已经从对方律师那里得知了即将发生的“威胁”。这只有一种解释:这个“威胁”本身就是被策划出来的。
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江某辉和张某州的录音显示,两人合谋“弄他个敲诈勒索未遂,也够他喝一壶的”。而江某辉在5月10日的录音中提前说出“给人家母亲打电话”,恰恰证明——这个电话可能是胡国强一方自导自演的。
2023年7月29日,那个192号码打给胡国强母亲时,对方说“让胡国强回个电话,不然对他不利”。胡国强母亲随后换掉了手机号。如果这真的是刘媛或赵瑞胜打的,他们怎么会知道胡国强母亲的手机号?答案很简单:在整个案件的所有电子数据中,胡国强母亲的手机号139****8879只出现在胡国强自己提交的顺丰快递单上,从未出现在刘媛、赵瑞胜、全某伟、宁某、邓某伟任何一个人的手机、微信、通话记录里。
他们连号码都不知道,怎么打电话?
四、全某伟的“提前知道”
2023年11月9日,全某伟在笔录中诬称:“给胡国强本人与家人拍照邮寄是刘媛找人实施的,是2022年下半年刘媛和我说的。”但问题是:胡国强收到快递的时间是2022年12月30日,而全某伟说“2022年下半年刘媛和我说”的时候,这件事还没有发生。
全某伟是怎么“提前知道”的?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他在撒谎,要么他参与了策划。而全某伟的身份,本身就是本案最大的谜团之一。
2023年2月,全某伟因盗窃刘媛现金51万元(刘媛说实际上是80万)被羁押在西城看守所。他的盗窃案在2023年7月7日一审开庭,原本由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但庭审结束后,全某伟突然拒绝法律援助律师,换上了朱某翔律师。而朱某翔律师在2023年8月29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接全某伟检举、揭发刘媛、赵瑞胜等人犯罪行为的要求,将U盘交付给天竺派出所”。
这个时间点,正是全某伟盗窃案两次开庭之间。全某伟的盗窃案判决书显示,他到案后曾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但西城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他的“立功”。为什么?因为他的“检举”是假的。同监室人员李某明出具的自书材料证实:全某伟曾让他带话给刘媛,如果不写谅解书,全某伟就要报复她、整她。
全某伟没有得到刘媛的谅解,所以他开始“报复”——用诬告的方式。而更值得深思的是:全某伟在新疆被胡国强一方殴打至昏迷后,被带到派出所,胡国强拿着刘媛在首都机场被控制的视频给他看,说“她派跟踪人员李某敲诈勒索我2万元,我要判她七年!”(当然,聊天记录证实,2万元是孙世青策反李东指认刘媛敲诈勒索好处费,后来李东拿完钱消失了……)
——全某伟当时的态度是什么?他借假装要求上厕所的机会,用藏在鞋子里的小手机给刘某打电话,通知刘某赶紧回北京再报警他被绑架。他后来回京带着颅脑损伤和100元赔偿和刘媛一起实名举报胡国强。
但到了2023年,全某伟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弯。转变的节点,就是他因盗窃被抓、刘媛没有出具谅解书之后。一个原本和举报人站在一起的人,因为个人恩怨,转身成为了诬告者。而他的“诬告”,恰恰和胡国强一方的需求完美契合。
为什么会这么巧?
五、谁在“编排剧本”?
2022年4月21日,江某辉与张某州的通话录音中,江某辉说:“想办法玩死他再说,什么敲诈勒索弄不成既遂,也得弄个未遂够他喝一壶的。”2023年5月10日,江某辉与刘媛、赵瑞胜的录音中,江某辉问:“你们想要多少钱?”刘媛说:“没有条件。”赵瑞胜说:“没有条件。”2023年6月9日,江某辉与赵瑞胜的录音中,江某辉说:“胡总那里说他的母亲受到了威胁……他是这么回事儿,他说想怎么样,你们说就行。”
请注意这段话的时间:2023年6月9日。而胡国强母亲收到威胁电话的时间是2023年7月29日。江某辉在6月9日就“知道”了7月29日才会发生的威胁事件。这只有一种解释:江某辉在配合胡国强一方“编排剧本”。
而江某辉是什么身份?他是刘媛委托的律师。但他同时是张某州的同事——两人都在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张某州是主任,江某辉是律师。一个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与对方律师合谋“弄他个敲诈勒索未遂”;一个律师,在威胁事件发生前就“预知”了事件并告知自己的当事人——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律师的执业伦理,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但更令人震惊的是:张某州和江某辉之间所有的通话都有录音,而这些录音最终出现在法庭上。谁录的音?为什么要录音?答案只有一个:这是为了“留证据”——为了将来能够证明“刘媛和赵瑞胜确实索要了钱财”。但录音的内容恰恰相反——刘媛和赵瑞胜始终说“没有条件”“不要钱”,始终要求“赔礼道歉”“保证安全”。
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构陷”,而录音就是他们的“工具”。
六、婚姻时间线的矛盾
胡国强在2023年10月19日的笔录中说他与张爽是202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的。但张爽在2021年2月购买别墅时,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而且是以“山东科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如果他们在2021年12月31日才结婚,那么2021年2月购房时,他们还不是夫妻关系。但张爽在笔录中称胡国强为“丈夫”——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更关键的是:3480万的购房款中,有2500万是现金,980万是转账。这些钱的来源是什么?张爽自称是“帮瞿某代持”,但瞿某在2021年2月3日签的代持协议里“预知”了2022年的房产证号——这证明代持协议是假的。真实的情况只能是:张爽就是真实的买房人,胡国强就是真实的出资人。
而胡国强是新疆能源集团的董事长,一个厅级官员。一个厅级官员,哪里来的3480万现金?2024年1月,新疆纪委监委发布通报:胡国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9月,胡国强被“双开”,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也就是说,刘媛和赵瑞胜的举报是真实的。他们举报的官员,确实是一个贪官。而他们因为举报贪官,被贪官“打击报复”,被构陷为“敲诈勒索”。
细思恐极。
七、把所有的疑点串成一根线
当我把这些时间线的矛盾串联起来,一个清晰的画面出现了:这是一起由被举报人胡国强一方精心策划的“构陷案”。
第一步,制造“犯罪证据”。孙某青在2022年4月主动带300万现金到房山肯德基,要给刘媛“补偿”——但刘媛拒绝了。孙某青在2023年7月威胁江某辉“那俩律师活不过三个月”,要求撤诉。胡国强一方在2023年7月29日“制造”了威胁电话——但电话号码是胡国强母亲自己的。
第二步,收买“证人”。全某伟因盗窃刘媛51万被抓,刘媛没有出具谅解书。胡国强一方通过孙某青给全某伟妻子李某彦送钱、请律师,收买全某伟。全某伟随后“检举”刘媛、赵瑞胜“敲诈勒索”——但西城法院没有认定他的“立功”。李某、赵某豪也被“另案处理”——但至今没有看到他们的判决结果。
第三步,操控“立案”。2023年10月19日,胡国强、张爽、孙某青、瞿某四人同时出现在顺义区仁和派出所,8名民警同时给他们做笔录。而受案登记表显示,接报时间是9时12分——但瞿某的笔录9点整就开始了。立案决定书是当天作出的——但法律要求对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没有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批准,没有法院移送,没有检察院通知——这是一个违法的立案。
第四步,制造“舆论”和“压力”。胡国强一方在新疆和北京两地多次报案——但新疆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北京天竺派出所也多次拒绝立案。胡国强通过关系给天竺派出所施压,甚至投诉派出所“不作为”。最终,案件在顺义公安分局“立案成功”。
第五步,掩盖真相。关键证人孙某青、张某州、江某辉、全某伟、李某、赵某豪——全部没有被起诉,全部没有到庭。关键证据——胡国强职务犯罪的卷宗、瞿某行贿罪的卷宗、全某伟盗窃案的卷宗——全部没有调取。关键被害人——胡国强、张爽——从未在刑事立案后接受过询问,从未出庭。
这是一场“缺席的审判”。
八、那些“不存在”的证据
在辩护人的多次申请中,有一个细节被反复提及,却从未被认真对待:本案的“被害人”胡国强、张爽,在刑事立案后从未接受过任何询问。他们的唯一一次笔录,是2023年10月19日在刑事立案之前做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也就是说:本案没有合法的“被害人陈述”。一个没有被害人陈述的敲诈勒索案,怎么定罪?
更诡异的是:胡国强在2024年1月就被新疆纪委监委留置调查,但顺义检察院在2024年2月29日移送起诉时,却说“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个被留置的人,怎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个被留置的人,怎么接受询问?
而张爽,作为本案的关键“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从未接受过询问,从未出庭,从未与被告人对质。她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只是立案前的“行政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研究了证据近三十年,没搞明白。
九、为什么这些“时空穿越”被忽略了?
当我重新审视整个案件时,我发现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这些时间线的矛盾,并不是“隐藏”的——它们就在卷宗里,就在笔录中,就在录音里。但为什么没有人发现?
因为没有人真正去“对时间线”。
侦查机关没有对。他们只是把胡国强、张爽、孙某青、瞿某的笔录收进来,把全某伟的笔录收进来,把电子数据恢复出来——然后拼凑成一个“犯罪故事”。
检察机关没有对。他们只是把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整理一下,写进起诉书——然后提起公诉。
甚至辩护人最初也没有完全对。直到庭审中,当所有的证据被一件件展示、一个个质证时,这些矛盾才逐渐浮出水面。而当一个又一个“时空穿越”出现时,整个案件的根基开始动摇。
因为犯罪是有时间顺序的。一个人不可能在2021年就“预知”2022年的房产证号。一个人不可能在2023年5月就“预知”2023年7月的威胁电话。一个人不可能在2023年11月就“回忆”起2022年下半年“听说的”还没发生的事。
除非——这一切都是编造的。
结语:时间线不会撒谎
在法庭上,公诉人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当我用时间线这把尺子去丈量时,我发现:这个“事实”是错乱的,“证据”是穿越的。代持协议穿越了时空,威胁电话穿越了时空,全某伟的“记忆”穿越了时空。而真正的犯罪——胡国强的贪腐犯罪——却被“忽略”了。
被害人会是说谎,证人会说谎,但时间不会。
刘媛和赵瑞胜举报了胡国强,胡国强落马了,被移送审判了。而举报人,却坐在被告席上。这是一个多么荒诞的现实。
如果举报贪官要被判刑,那谁还敢举报?如果被举报人可以随意构陷举报人,那法律的尊严何在?如果时间线可以被随意“穿越”,那真相还有什么意义?
这个案件,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因为今天被构陷的是赵瑞胜,明天可能就是任何一个敢于举报的普通人。而时间线,是保护真相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时间线被扭曲,真相就死了。而真相死了,正义就无从谈起。
本文基于公开卷宗材料撰写,所有时间线均来自同行见流传的起诉书、笔录、录音等证据。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分析,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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