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或许是出于对法律规则笼统的理解与适用,或许是出于对侦查机关的天然信任,一直存在着一个审判误区:只要口供与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认定供述的真实性。但印证不等于真实。真实性并非是证据堆砌和肤浅的对应关系,而是应当穿透看似逻辑完备的供述寻找背后的取证模式,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对应,从而落实证据裁判规则。

“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两种供证关系中对供述真实性的审查就是实务中极易被忽略的以形式吻合推定真实的例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先供后证是指侦查机关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据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取口供提取到相应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即“口供在前,证据在后”。先证后供则是指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客观证据,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取有罪供述,即“证据在前,口供在后”。即使实践中存在大量两种模式混同取证的现象,但对模式种类的判断还是依据首次取证的方式定义。

有趣的是,在两种供证关系上,理论界与实务界评价呈现两级分化的局面。理论界更倾向于对先证后供的善意评价:正因为公安机关掌握了客观证据,在几乎无破案的压力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无用武之地,这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和取证合法性。司法裁判则更认可先供后证模式,其证明逻辑为:非亲历者无法知晓细节,在该模式中,客观证据的取得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能证明供述的真实性,其证明力较高。

两种供证关系各有风险。

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容易产生两方面的风险:其一,诱供、指供风险。当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现有的证据,在破案的驱使之下,办案人员可能会有意无意的诱导或暗示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预期”的供述;其二,先入为主导致的轻信证据风险。一旦获得客观证据,办案人员可能因轻信而忽略与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导致未能全面取证。

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容易陷入片面依据口供的办案误区。先供后证的核心逻辑为:只有亲历者才能事无巨细说出犯罪工具等客观证据的藏匿地点或流转路径等,其越详细真实性越高。该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旦侦查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取得客观证据,既可以建立客观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有效关联,又可以反推供述的真实性,建立完整证据链条。甚至可以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但劣势也同样明显:容易导致办案人员过度依赖供述,侦查活动围绕供述开展,无形中助长“以口供为中心”的习惯。当无法取得供述时,侦查将陷入困局。同时,过度依赖导致片面轻信,从而忽视了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审查。

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检例第259号)中对两种供证关系审查进行了区分。

该案件是理解先证后供审查规则的典型案例。因为缺少客观证据,原判决以有罪供述为主要定案依据进行裁判。检察机关发现,谭某义案件是在尸检报告等证据出来之后获取的,且其第3、4、5次逐渐开始供述关键内容:拖动尸体、用被子衣物覆盖尸体、镰刀头与镰刀把断开、丢弃镰刀把的位置、吊绳的绳结位置以及用草木灰覆盖血迹等细节,且供述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从互相矛盾到渐趋一致。这表明先证后供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检察机关进一步审查发现,谭某义供述之间的相互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无法建立其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2022年,谭某义被判决无罪。

案例展现出对两种模式的审查重点区分,对律师辩护实务具有启发意义。

对于“先供后证”的有罪供述,审查重点在于:是否根据有罪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案外人难以知晓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供述的作案方式与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是否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以采信。

对于“先证后供”的有罪供述,如存在随着案件侦破进程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关客观性证据渐趋一致的情况,则应将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为审查重点,注重审查供述的稳定性、一致性以及与在案证据的印证和矛盾关系,综合判断是否予以采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务中普遍存在认知混同:将“证据相互印证”直接等同于“口供真实可信”,进而以补强规则完成定罪闭环。但口供补强规则与先供后证、先证后证的真实性审查规则,是两套完全独立的裁判逻辑。

口供补强规则解决的是刑事诉讼“孤证不能定案”的底线问题,仅要求被告人供述之外,存在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取得顺序、细节隐蔽性、供述真实性均不作深度审查,适用标准宽松。而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审查规则,解决的是口供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信息污染的问题。

简言之,补强规则只解决“能不能定罪”的程序门槛,而先后证审查规则解决的是“口供能不能信”的实体真伪。在先证后供的案件中,即便口供与客观证据形式上相互印证、满足补强要求,也仅能证明被告人知晓案件事实,无法排除其根据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复述事实的可能。

实践中,公诉人常以“侦查本就应当先固定客观证据,再讯问核实事实”为由,否定先证后供的问题,将所有取证在先、供述在后的情形一律归为合法侦查流程。该观点混淆了常规侦查逻辑与证据污染型取证的边界。

合法的侦查模式,是侦查机关仅掌握概括性事实、基础线索,尚未掌握案件隐蔽细节、证据藏匿位置等信息,再通过讯问向被告人核实、深挖侦查。而真正需要被实质审查的是侦查机关已经完整固定全部关键客观证据后,再针对性开展讯问。此种情形下,被告人完全存在通过讯问提示获知案情、复述事实的可能。

对于律师而言,实务中应当注重取证的先后顺序。阅卷时应当绘制证据时间轴,比对讯问笔录、勘验、搜查、物证提取文书的时间节点,标记侦查机关取得隐蔽物证的时间。以此判断,是供述在先进而查获物证,还是侦查早已掌握核心客观证据后再讯问,以此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同时,申请调取并审查同步录音录像,重点排查讯问中是否出示物证、披露现场细节、暗示案情。书面笔录容易事后修饰,录音录像还原讯问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