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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60万茶叶抵薪案之后

2026年7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纠纷案:A公司拖欠总经理王某60万元工资,双方签协议约定按茶叶零售价2-3折以货抵薪。法院认定——以货抵薪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A公司须以货币支付60万元。以下是延伸梳理的工资支付10条红线,企业端和员工端都该知道。

红线一: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实物/抵券/内部消费卡统统不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后果:以货抵薪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了协议也白签——深圳茶叶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用购物卡、消费券、代金券发工资同样违法。

红线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后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必须补足。2026年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20元(全日制用工)——试用期工资低于这个数,违法。

红线三:最低工资≠到手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能算进最低工资里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注意:各地对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内有不同规定,企业不能笼统地说“到手不低于最低工资就行”。

后果:把社保公积金算进最低工资里,属于变相压低工资,员工可要求补足差额。

红线四: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35℃以上露天必须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冲抵

后果:高温津贴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离职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追索。可追3年

红线五: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只按“基本工资”

北京丰台法院2026年4月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所有固定发放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绩效工资、固定补贴等。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不固定”“补贴是福利”等理由随意剔除。仅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该规定无效。

后果:企业拆分工资结构、把固定报酬包装成“非固定名目”来降低加班费基数,法院不予采信。员工可要求按实际固定工资总额重新核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