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17日,广东汕头,县委书记王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个结局,牵动的不只是一个干部的生死,也关系到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如何整顿被金钱侵蚀的干部队伍。
此案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王仲并非普通干部。他参加过革命,长期在地方任职,曾经负责查缉走私,起初也确实干出过成绩。问题在于,他没有倒在大风大浪里,却在一台电视机面前迈出了危险的第一步。
1976年2月,王仲调任海丰县,担任县委书记、副书记。海丰地处沿海,和港澳往来密切,社会上有人把走私当成发财门路。那时政策正在逐步调整,干部既要维护秩序,也要处理复杂的人情关系。
王仲上任之初,态度相当坚决。对查获的货物,他不轻易伸手;对一些试图托关系的人,也常常当面拒绝。可有意思的是,真正改变他的,不是一次大额交易,而是一名广播员送来的一台十七英寸电视机。
广播员以探亲为由,请求办理赴澳门手续。王仲明白其中的分量,本想拒绝。对方却打开纸箱,低声说:“这是给您家里用的,别人家都有。”在那个物资并不充裕的年代,电视机是难得的物件。王仲犹豫了。
这一次犹豫,成了口子。
批条办成后,消息很快传开。带着冰箱、收音机、电视机前来求情的人越来越多,王仲家里的东西也不断增加。后来,他甚至把部分物品转手卖掉,从中获利。曾经需要警惕的“礼物”,渐渐变成了他眼中的收入。
人一旦习惯了伸手,底线便会不断后退。
王仲当时还是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能够接触大量被查扣物资。仓库管理混乱,登记不全,给了他可乘之机。他开始以“照顾领导”“工作需要”等名义拿取物品,后来连解释都懒得编了。
为了让自己不显得特殊,他还暗示身边人一起拿。这样做表面上是分利,实际上是把更多人拖进水里。妻子、儿女也被安排到一些重要岗位,家族利益与手中权力逐渐缠在一起。
举报并非没有出现。广东有关部门曾派人调查,但地方关系盘根错节,调查屡屡受阻。1980年3月,汕头地委要求王仲停职接受审查,他却没有服从,甚至扬言:“想把我赶走,看看谁先走。”
这句话,暴露了他对组织纪律的轻蔑。
1980年7月,公安部门截获一艘走私船。王仲得知后赶到现场,竟当着众人的面挑选货物,看中的便直接拿走,离开时还要用车辆装运。负责查缉的人变成了被查物资的支配者,权力失去约束后的荒唐,由此可见一斑。
中纪委后来从《南方日报》刊登的检举材料中注意到此案,调查随之深入。查明的情况令人震惊:从1979年年底到1981年7月,王仲通过收受贿赂,得到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物;从仓库取走的手表、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及衣物布料,价值五万余元。
法院认定,他贪污、受贿总额达六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元。这个数字放在当时,绝不是“小数目”。普通干部每月工资只有几十元,如此巨款,意味着一个人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收入。
调查中,王仲准备了两本账,数字彼此不一。面对证据,他仍辩称:“有些东西是上级机关买的,有些是自己买的,只是当时没有带钱。”这种辩解没有改变案件性质,反而说明他直到案发仍在试图推卸责任。
1982年12月21日,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提出上诉,也有人以他参加过革命、曾经有过功劳为由,请求从轻处理。
陈云并不是没有考虑这一层关系。关键在于,老资格不能成为违法的护身符,过去的贡献也不能抵销后来造成的损害。他在材料上作出严厉批示,主张严惩一批、判刑一批,必要时依法处决,并通过公开处理整顿党风。
这份意见并不等于个人可以绕过司法程序直接定罪。案件仍须经过审判、复核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邓小平对相关工作作出“雷厉风行,抓住不放”的批示,表达的是对惩治腐败、维护纪律的明确态度。
随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1983年1月17日,王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临刑前,他对检察干部李向东说:“当了官千万不要贪,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要伸手。”这句话来得太晚,既不能改变判决,也不能抹去那些被侵吞的国家财物。
王仲案的特殊之处,不只在于涉案金额,更在于他曾经负责打击走私,却利用职权截留、占有查扣物资;曾经是地方负责人,却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变成了家庭获利的工具。陈云坚持依法严办,针对的正是这种身份越高、危害越大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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