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K1156次列车(上海开往成都西)上发生“两人占三座”的“座位空置”争议:2名未成年女孩持3张硬座票乘车,其中1人未检票上车,对应空座被另外2人放置零食;1名无座乘客请求落座遭拒后,列车员初判“座位归购票方”而引发舆论发酵。
网民争议主要聚焦购票人“花钱买票”是否当然取得该座位的使用权并可自由决定由同行人使用或空置。第一种观点认为,购票人花钱购票就享有座位使用权,至于如何使用应当属买票人处置。第二种观点对此存疑。第三种观点从道德层面批判该行为。第四种观点批评当事家长违反规定不负责任。
通过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暴露出无成年人陪护出行时如何关爱儿童确保其旅途安全和舒适问题,因此是一个法治宣传的好题材,值得提出完善建议。
法律分析
首先,依据我国民法典,本案原座位的使用权难以明晰。我国民法典第815条、第816条规定旅客客运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并不调整购票、检票行为及其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基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本案原座位的使用权难以明晰。基于铁路运输的公共性,需要从相应行政法体系规以及铁路集团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格式条款进一步考察。
其次,依据行政法领域,将座位使用权让渡给同行者行使,缺乏法律支持。我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作为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较高法律位阶和较大参考价值。该办法规定旅客配合实名核验的义务;规定信息不一致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明确了公共铁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人身专属性。同时,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亦赋予铁路运输企业拒绝运输权: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乘客有权拒绝运输,强化了公共铁路运输债权的人身专属性。因此,将座位使用权让渡给同行者行使缺乏法律依据(不同于自愿让座行为)。同时,通过拒绝受让人进站乘车的规定,属于提供运输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最后,从合同格式条款具体约定分析,争议座位丧失使用权。基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应条款应当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内容。该规程规定:“票、证、人不一致的,按无票处理。”同时,12306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期同一车次只能购买一张车票(高铁动卧列车除外)。”该规则进一步强化席位与特定旅客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在自己已有车票的情形下使用他人车票的,无法依据该条规定完成补票或加收票款的操作,丧失该座位使用权。
本案中,基于该规程规定“儿童乘车必须由成年人随同旅行”,在没有成年人随行的情况下坐火车的行为,本身即为违规行为。所以,铁路公司可以终止运输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花钱买的票就是我的,就能用”观,忽略了铁路运输作为公共运输方式的特殊性。通过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制度,强化票务规定,有助于充分、公平利用公共资源,体现铁路运输法规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调控性等色彩,并非简单的民法典所能完全调整。
综上,一方面,基于铁路运输的公共资源属性方面的特殊性,“两人占三座”行为于法无据。另一方面,乘务员关于座位使用权归买票人的决定亦违反相应规定,表明部分列车乘务员对“一人一票”相关规定掌握不够透彻。
完善建议
本案主要暴露出儿童无成年人陪护出行时,如何确保其旅途安全和舒适的关爱问题。对此,相关交通部门相关对策可资借鉴。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针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制定服务标准,如点对点服务模式并已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儿童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度和舒适度。公路客运方面,针对暑期儿童独自跨省出行需求,多地汽车客运站推出类似民航“无陪”服务模式。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同样在推进儿童友好出行。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明确推动城市公交、地铁及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为儿童出行提供便利。
但是,铁路系统因站点多、停站短、车厢人员流动性大,短期难以提供相关服务。虽然如此,铁路部门在儿童关爱方面已有举措,如暑运期间亲子游期间对儿童票进行“折上折”优惠等。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一是加大全社会对于铁路运输等特殊行业票务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乘务人员业务培训,加深对基于公共利益制定的票务特殊规则的理解掌握,减少相关纠纷和社会舆情。
二是针对未成年人违规乘车风险,可依托铁路票务系统推进信息化核验。如在检票环节比对排查未成年人所绑定的成年人是否已检票登车,防范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乘车等安全隐患。
三是适当降低需要成年人陪同的年龄标准。鉴于目前高铁动车等运营规范化、安全系数较高,且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较成熟,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确有需要单独乘车的情况,建议适当降低需要成年人陪同的年龄标准,从源头减少2人乘车须买3张票之需。
原标题:《“两人占三座”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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