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信大部分驾驶人都知道,与其他车辆保持基本一致的速度,开车的感觉会更顺畅,如果车流中出现一辆速度明显低于正常状态的车辆,在该车所处的位置一定会频繁出现急刹减速、变道超车等情况,不仅降低通行效率,还大大增加事故风险。

来看一个案例。

2026年8月10日,二广高速山西忻州段。凌晨02:10分许,寇某驾车在第二车道行驶时被后方一辆轻型货车追尾,随后失控撞上右侧护栏。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好在无人受伤。

交警调查发现,事发前寇某在高速上长时间超低速(龟速)行驶,事发时速度甚至低到35km/h;而货车司机在事发前未保持安全车距,并表示自己“没看见前车,看见时就已经刹不住了”。

让人震惊的是,寇某一开始并未认识到自己违法过错的严重性,强行辩解道:

“你只是针对性调取35的最低迈。”

“你怎么不看我开的快的时候呢?

我白天都跑90到100。”

甚至还反驳交警:

“那别人为什么没顶上来呢?!”

交警对寇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向其讲解高速上关于速度的相关规定和超低速行驶的危害,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

“龟速”行驶危害巨大!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内容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