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福建龙岩中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损害赔偿案。男方在妻子哺乳期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离婚不到半年便再婚生子。女方得知真相后起诉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级法院均认定男方存在重大婚姻过错,终审判赔1.5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5万元。这个数字放在一个被摧毁的家庭面前,显得格外刺眼。男方在妻子最脆弱的哺乳期背叛,恶意隐瞒过错事实,导致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不平等离婚协议——少分财产、多担债务、独自抚养孩子。法院认定了“重大过错”,代价却只有1.5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是因为它太典型了。它把一个很多人心里有、嘴上不说的事实摆到了台面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内出轨的代价,低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现行法律管得住什么,管不住什么

先把法律现状说清楚。

《刑法》中与婚内出轨直接相关的罪名只有两个: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婚罪要求“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且“结婚”包含法律婚和事实婚——需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军婚罪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普通婚姻根本不适用。

这意味着什么?一次婚外情、一段长期不正当关系、甚至婚外生子,只要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不会触发刑事追责。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不判刑。婚内出轨在刑法层面的规制,几乎是一张白纸。

民事层面,《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列举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其他重大过错五种情形。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确实为部分出轨行为打开了索赔通道。北京密云法院2026年就依据这一条款,判决多次出轨的男方赔偿3万元。

但民事救济的局限性同样明显。首先,门槛高。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开房、微信暧昧根本够不上。其次,赔偿低。司法实践中,单纯因同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落在3万到8万元区间,一线城市5万到15万,二线城市3万到10万,很少超过20万。再次,举证难。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同居住址的物业登记、邻居证言、共同出入的照片等证据链,而这些证据的获取本身就充满困难。

更关键的是,民事赔偿只解决“钱”的问题,不解决“责”的问题。出轨方赔了几万块,婚姻照样破裂,第三者照样全身而退。法律对婚外情的态度,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你伤害了别人,赔点钱就行。

“零代价”的观感,是怎么形成的

有人会说,出轨不是还有财产分割时少分吗?离婚时过错方确实可能少分财产,但这和“惩罚”是两回事。

一位遭遇出轨的当事人讲过自己的经历:对方偷偷转走近20万元给第三者,最后打官司只追回了大半,过错方几乎没付出实质性代价。她抑郁了一年多,连工作都丢了。

这个“不对等”的感受,根源在于法律对出轨的规制工具太轻、太窄。民事赔偿的金额与出轨造成的实际伤害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一个家庭被拆散、孩子被迫在单亲环境成长、无过错方承受长期的心理创伤——这些损失,用几万块钱的精神抚慰金来衡量,无论怎么看都是失衡的。

与此同时,第三者几乎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法院也普遍支持这一诉求。但返还财产管的是“钱”,不管“人”。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只要没有构成重婚,就不需要承担任何人身层面的法律责任。

入刑的呼声,喊了不止一年

2026年,关于“婚内出轨入刑”的讨论再度升温。时事评论员罗鸿在多个平台呼吁增设《破坏婚姻家庭罪》,建议将恶意通奸、长期公然同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支持入刑的理由并不复杂。第一,婚姻不只是感情契约,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出轨摧毁的不只是夫妻感情,还有子女的成长环境、双方老人的晚年安稳。第二,道德约束已经失效。当出轨的成本趋近于零时,“忠诚”就变成了一种只靠自觉维持的奢侈品。第三,现行法律的惩戒力度与伤害程度严重不匹配。1.5万元的赔偿,对出轨方来说甚至算不上“肉疼”。

一份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指出,出轨被认为是婚姻破裂的首要诱因,全国离结比已接近40.6%。将严重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在公共政策层面并非无本之木。

但反对入刑的声音同样值得认真对待。刑法是最严厉的手段,一旦入刑就会留下案底,连子女考公、参军的政审都会受影响。如果把偶尔暧昧、单次出轨这类行为也划进去,边界根本没法精准界定,反而容易催生更多纠纷。更务实的思路是:把出轨行为分级,针对恶意转移财产、长期隐匿同居、婚外生子等性质恶劣的情况匹配更重的惩戒,而不是一刀切全量入刑。

不一定要“全部入刑”,但必须“有代价”

入刑之争的核心,其实不是“要不要惩罚出轨”,而是用什么工具、以什么力度来惩罚。

如果短期内不增设新罪名,有几条路是走得通的。

第一条,大幅提高民事赔偿标准。 当前3万到8万元的赔偿区间,远远不足以体现出轨行为的恶性程度。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出轨的持续时间、是否婚外生子、是否转移财产、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让赔偿金额真正起到惩戒作用。

第二条,明确“重大过错”的认定边界。 民法典第1091条的“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开口,但各地法院的认定尺度差异很大。最高法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长期婚外情、婚外生子、多次出轨等行为属于“重大过错”,统一裁判标准。

第三条,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了返还受赠财产之外,无过错方应当有权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主观恶意明显,不应仅承担“退钱”的责任。

第四条,在特定情形下保留刑事梯度。 对于哺乳期出轨、婚外生子后恶意隐瞒、长期同居并转移财产等极端恶劣的情形,可以考虑纳入刑事规制。这不是“全量入刑”,是“精准打击”。

回到那1.5万元

福建龙岩那起案件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重大过错”,判赔1.5万元,程序合法、裁判规范。

但法律上的“规范”,不等于社会感受上的“公平”。当一个人可以在妻子哺乳期出轨、让第三者怀孕、离婚后迅速再婚生子,而代价只是1.5万元的时候,法律传递出的信号是危险的。它告诉所有人:背叛的成本很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它告诉那些被伤害的人:你的痛苦,在法庭上只值一万五千块。

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当这个单元的稳定性被系统性侵蚀,影响的不只是几千万个家庭的悲欢,还有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2026年的讨论热度说明,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接受“出轨是私德”的定性。他们要求的是有代价的责任,而不是零成本的原谅。

入刑与否,可以继续讨论。但“零代价”这个状态,不能再继续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