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梁策被招商引资到内蒙古包头修路,结果投资了近三千多万,却被认定合同诈骗近两千万,一审被判无期,其他两名合伙人也分别获刑。

内蒙古高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但包头中院仍作出和此前完全一样的判决结果,甚至连判决书里的低级错误都丝毫未改。

被告人第三次上诉后,同时求助新闻媒体。工人日报的内参引起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重视并做出批示。最高法院给工人日报社的复函中已披露内蒙古高院已做出无罪判决,但此后法院迟迟未下发判决。澎湃新闻、新京报之后接力报道,并多次致电致函。最终,梁策等三名商人被宣告无罪。

工人日报内参,引起周强关注

2004年,广东道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策应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政府招商邀请,投资建设达茂旗百灵庙至满都拉矿运高速公路,2006年9月包头市交通局和梁策的公司再次签订合同,约定还要修建固阳至百灵庙段的公路。但最终,路没修成,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羁押。案发的原因是梁策及合作伙伴对外分包工程,收了工程保证金1936万元。后分包方报案称被合同诈骗,梁策等人被抓。

检方指控,梁策等三人明知包头市发改委已经电话通知撤销公路建设项目批文、政府开会已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936万元。梁策则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批文被撤销的事,而且包头市发改委用打电话的方式撤销文件不合规,达茂旗政府通过开会的形式解除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2010年7月,包头市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梁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艳萍和都林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8年。

三人均上诉,2011年1月内蒙古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但包头中院审理后做出与此前相同的判决结果。

梁策等三人再次上诉,2012年内蒙古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但包头中院审理后,于2013年3月20日又做出与此前相同的判决结果。

梁策等人第三次上诉,同时向多家新闻媒体求助。

工人日报率先在内参《工人日报来信摘编》中刊登了由梁策撰写的文章《我的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近三年没结果》,发给了国家各部委、各机关。当时的内参编辑表示,梁策的文章获得中央高层领导的批示(该细节后被新京报报道)。

2014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工人日报社复函称,最高人民法院对梁策的文章非常重视,周强院长批转内蒙古高院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立项督办,案件已审理完毕,并对案件审理情况作出介绍——

内蒙古高院经审理认为:梁策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的方式撤销文件,不规范、不明确,梁策等人有理由认为文件未被正式撤销。达茂旗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单方解除合同,客观上也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内蒙古高院改判梁策等人无罪。

2014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通知梁策家属,两天后的上午,来包头市看守所门口领判决书。但家属到包头后,等了两个星期,也没等到高院的宣判,家属几乎每天都多次联系法官,对方先说“领导出差没回来,签不上字,再等一等”,后来又说“正在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打招呼,等他们回复,我们领导让你先回家等通知”,再后来又说高院内部正在走程序。

澎湃新闻新京报接力报道,终判无罪

期间,其他媒体展开采访调查。

2014年11月25日,澎湃新闻记者李云芳率先刊发了深度报道《内蒙古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打电话撤销批文,开个会解除合同》。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80604)

报道中写到了被告人一方的辩解意见。梁策辩称,自己不但没诈骗,而且在前期工作中已经实际投入了2815.91万元,远超检方指控合同诈骗的金额。辩护律师认为,梁策与他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收取项目保证金,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履约行为,是正常的民商交易合同行为,不是合同诈骗。

澎湃新闻还在报道中披露,包头中院的三次一审判决,不但定罪量刑完全一样,判决书主文内容几乎一样,甚至连低级错误都完全一样——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书时,在列举某项证据时,编号直接从4跳到了6。而第二次、第三次做出的一审判决书,这个低级错误如同复制粘贴一样,再次出现。

两天后,新京报刊发了记者涂重航的深度报道《内蒙古:商人被判欺诈获无期徒刑改判无罪7个月未宣判》。

(http://china.haiwainet.cn/n/2014/1127/c345646-21448678-5.html)

新京报记者涂重航调查发现,项目本应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审批,但达茂旗政府在未立项的情况下就和梁策签了公路建设合同,存在程序上的倒置。

这一隐患带来的法律风险最终成为现实。新京报记者涂重航在报道中写到:由于工程未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复,就无法征地动工,而达茂旗政府希望梁策的公司出资补偿失地牧民,而梁策对此很犹豫。由于长期无法动工,梁策等人被分包方举报,最终成了“合同诈骗犯”。

新京报还披露了一个普通公众不了解的法律规定:“律师田文昌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到了第二次二审时,二审法院应做出判决。”

除此之外,新京报记者还在报道中披露,梁策在羁押期间,身患糖尿病的他未能控制住血糖,已经发展成尿毒症,需要每周4次透析。

其间,澎湃新闻记者、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致函内蒙古高院,询问相关情况。

最终,时间来到2015年,内蒙古高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梁策等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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