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严厉打击擅自用标、假冒伪造、不规范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经营主体质量与品牌保护责任,切实守护靖远枸杞、靖远文冠果油、靖远羊羔肉、小口大枣、靖远旱砂西瓜等县域公共品牌声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准入资质,严禁擅自用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县域公共品牌资源,仅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备案的主体合法使用。未经备案、无合法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标注、使用、宣传我县各类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主体为:
1.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合法使用人。严禁无资质主体挂靠、借用、租用备案企业资质违规用标;严禁资质到期未续批、超核定品类、超核定规模使用专用标志;严禁私自授权、转借、转让、出租、售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
二、统一新版标志,规范标注要求
原质监、工商部门认定注册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已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停用,请所有经营主体须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新版专用标志,仅可等比例缩放,不得篡改图案、颜色、比例、字体(如下图)。
具体标注规范:
1. 所有使用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须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源头可溯。
2.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须同步标注:新版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类地理标志,须同步标注:新版专用标志+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号。
具体图示如下(以靖远羊羔肉、靖远枸杞、靖远文冠果油为例):
①“靖远枸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标示例
②“靖远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标示例
③“靖远文冠果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标示例
④“靖远羊羔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标示例
三、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用标管理
所有已备案核准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必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用标义务:
1.严控产品品质。严格按照对应产品地方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工,严禁地域外产品、不合格产品、残次产品贴标流通销售。
2. 规范标识使用。统一使用官方标准矢量图,保证标志清晰完整、标注规范,杜绝错标、漏标、变形、篡改等问题。
3. 完善台账溯源。建立专用标志领用、印制、使用、核销及产品销售溯源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全程可查。
4. 按时报备公示。每年12月底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用标情况及下年度使用计划,主动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明确禁止行为,严守经营底线
各经营主体严禁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
1. 未经核准备案,擅自印制、使用、伪造、变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 在靖远地理标志保护区域以外生产、收购、分装的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3. 产品品质、质量指标不达地标标准,违规贴标销售;
4. 使用与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混淆、易误导消费者的图案、文字标识;
5. 超核准产品范围、超授权期限使用专用标志,转借、出租、转让、售卖标志使用权;
6. 线上店铺、短视频、直播带货、宣传海报、线下门店等场景虚假宣称“地理标志产品”误导消费者;
7. 继续使用2020年已废止的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强化监管惩戒,明确法律后果
1. 合法用标主体未按标准规范生产,或连续2年未使用专用标志的,依法停用、取消其用标资格。
2. 对擅自用标、假冒冒用、虚假宣传、混淆误导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3. 情节严重、造成县域公共品牌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自查整改,规范经营秩序
各经营主体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对现有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线上线下宣传内容开展全覆盖自查整改,彻底清理废止旧标、违规标识及虚假宣传内容,做到问题清零、合规经营。合法用标企业要持续严把产品质量关、规范用标流程、完善溯源台账,切实守护我县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形象。
各经营主体印制地理标志产品外包装、标识标签前,可向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前咨询核验,杜绝违规印制使用。
监督咨询电话:0943-6125772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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