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永州发布”消息,永州市联合调查组10月9日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上反映的永州市商务局周某某相关举报,我市已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此前,据公开报道,湖南张先生向奔流新闻反映,身为永州市商务局局长的其弟弟前妻周女士婚内出轨多人,两人离婚后因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向男方支付的精神损失费问题产生纠纷。对此,有读者朋友询问,公开报道中提到周某某被举报婚内出轨多人,那么出轨在党纪上属于违反什么纪律?以下简单探讨仅供参考:

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性道德失范,就是通常所说的生活作风问题,即有配偶者又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均无配偶,但一方同时与多名异性存在性关系。包括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实践中,党员干部与他人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注: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依据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以下6种(不分男女):

第一种:未婚“海王”型党员干部,与多名异性同时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违反社会公德,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第二种:未婚“挖墙脚”型党员干部,明知异性有配偶的,仍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因违反社会公德,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第三种: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他人长期保持恋爱关系、不正当性关系,但没有明显经济往来,没有为对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第四种: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给予较大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若仅给予一些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一般不宜作为认定搞钱色交易的事实依据

第五种: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该异性提供帮助的,,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第六种:党员干部嫖娼的,行为人以付出钱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对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在逻辑关系上,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与给予财物互为充分必要条件,其行为不但违反等,还违反了,可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以及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具有一定的区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二是不正当性关系必须是双方基于自愿发生的,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以玩弄对方为目的,通过诱骗或其他手段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同时交往多名对象,并分别与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和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一般情况下,钱色交易给予的财物都是价值较大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如果仅给予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搞钱色交易行为。此外,嫖娼与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区别是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即嫖娼是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是行为人与特定对象发生的交易行为。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