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底,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因一起执行案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30名工人被同一家企业拖欠工资长达10年,总额超过1165万元。法院在另案中拍卖企业土地后,明确确认有1209万余元余款“可用于案款分配”,却在41天后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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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答复函说“有钱可分”,一份裁定书说“无财产可执行”——41天,同一家法院,两份自相矛盾的文书,将30名工人10年讨薪的血泪史,推到了公众视野的正中央。

钱在法院账上,人却在法院门外。

面对这场“法院自己打自己脸”的执行困局,一个核心问题悬而未决:当司法程序成为正义的枷锁而非保障,谁来为这30名白发苍苍的工人主持公道?

一、41天,两份文件,两个世界

事件的转折点,藏在两份文件的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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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出具《答复函》(编号GXL202606160037),白纸黑字写明:该院在另案(2024)桂0923执恢375号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下称“创兴公司”)名下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025年4月28日成交,清偿该案债务后,尚余人民币12,099,983.09元,且“可用于案款分配” 。

仅仅41天后,2026年7月27日,同一家法院作出(2026)桂0923执895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认定创兴公司“没有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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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被欠薪总额11,655,750元,法院自己确认的余款12,099,983.09元。差额超过44万元,理论上足以全额覆盖所有人的工资。

然而,那笔钱没有发出去。执行程序,终结了。

更令人费解的是,895号之十三裁定书第5页,自己承认了这笔余款的存在——“另本院在此前执行另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土地三宗……及地上建筑物,剩余有拍卖所得款待分配。”但在“综上所述”部分,却又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一份文书,前半段承认有钱待分,后半段说没钱可执。“这不是用词偏差,是同一笔钱在两份公文里命运完全不同。”

二、十年讨薪路,一条人命没能等到终点

这笔钱的分量,须放在时间的维度上理解。

根据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白劳人仲字(2025)第212号仲裁裁决书查明,创兴公司自2015年3月起开始拖欠全体30名劳动者工资,至今已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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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欠薪的工人大多年过半百,甚至年逾古稀。罗书华,1957年出生,被欠1,206,600元;张重贵,1953年出生,今年73岁;李明玉,1955年出生,71岁;李孟夏,1957年出生,69岁。被欠薪金额从数万到上百万不等。

最令人痛心的是吴维秀。

仲裁裁决书查明,吴维秀被欠薪65,676元。2021年1月5日,她病故,生前未婚育,至死未能领到这笔血汗钱。一名工人从被欠薪到去世,整整六年,法院的执行程序还没走完。

一份2026年2月发布的官方通报显示,博白县纪委监委曾围绕欠薪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推动为113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1425.50万元,协调追讨农民工工资3065.92万元。官方宣传中的治理成效,与吴维秀至死未领分文的事实,形成了刺目的对照。

三、“不要提异议”——法院在劝退谁的权利?

在执行程序中,还有一个细节引发社会公众强烈质疑。

博白县人民法院在《答复函》第四条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没有必要对本案信访和提起执行异议,请耐心等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是法定权利,不是可以“劝退”的选项。

法院以“没有必要”为由,建议工人放弃法律赋予的救济渠道,这在程序上极不寻常。“法院跟当事人说‘你没必要异议’,这话本身就很别扭。工人不懂程序可以理解,可法院不该替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

“有必要”还是“没必要”,应由法律判断,而非由被质疑者自证清白。当手握最终裁量权的法院,同时扮演争议一方和裁判者时,程序正义的天平已经倾斜。

四、终本制度,是缓冲还是挡箭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个程序性出口。但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钱是可见的、可控的、确定的。

最高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终本必须同时满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五项条件。

货币资金在法院执行款专户中,是最典型、最确定的可供执行财产。土地已经拍完、钱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款流程,不存在“不能处置”的问题。

本案裁定书提到的四宗轮候查封土地(证号330959、330961、330964、330965),与已拍卖产生余款的三宗土地(330960、330962、330963)是不同的标的物。轮候查封解决的是不动产处置的顺位问题,与已变现资金的分配毫无关系。

用“轮候土地无法处置”来推导“全案无财产可执行”,逻辑上偷换了概念:把已拍变现的现金,与尚未处置的不动产混为一谈;把分配程序的未完成,等同于执行条件的丧失。

《答复函》自己承认:“合议庭目前对案件分配正在评议中,尚未得出分配结果。”这意味着分配方案尚未制作、未送达、异议期未开始。分配程序尚在进行中,案件就已经被“终结”了。

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先例支持劳动者工资的优先地位。紫阳法院在分配拍卖款时,面对农民工工资债权与普通借贷债权的竞争,合议庭一致同意优先兑付93名农民工工资743,635.5元。北戴河区法院更通过协调查封法院,从处置款中为申请执行人优先分配出千万元案款。

“同样是有普通债权人盯着、同样要分配,别的法院能优先保工资,博白县这案子钱够了还不发,反而终本。”

五、官方沉默的背后,是谁在装睡?

事件曝光后,最令人不安的不是矛盾本身,而是沉默的延续。

截至报道撰写时,博白县人民法院尚未就《答复函》与终本裁定之间的矛盾作出公开回应。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未见公开表态。

30名工人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审查博白县人民法院(2026)桂0923执895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的合法性;责令博白县人民法院立即恢复执行;责令对12,099,983.09元余款立即制作分配方案,将30名申请人的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商业债权予以全额支付。

他们向媒体表示,若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不排除向广西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当劳动者穷尽法律程序后,仍然只能依靠舆论关注来推动问题时,受损的不仅是一个个案的公正,而是整个司法救济体系的可信度。

有分析指出,本案涉及的问题已超越单纯的“执行难”:“若法院自身已经控制、持有足额案款,则已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进入案款分配、发放阶段。此时再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本,至少在文义与逻辑上难以自圆。”

更值得追问的是:在41天的时间窗口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笔钱的去向有没有变动?分配评议的进展如何?终结执行的决定由谁作出、基于何种考量?

当问题无法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答时,沉默本身就成为了一种回答——而工人和公众,有权追问这个回答的含义。

六、钱在账上,正义不能“终本”

吴维秀的65,676元,永远无法亲手交到她手中了。她未婚育,这笔钱的法定权利归属尚需厘清。但她等了一辈子的那笔工资,是她作为劳动者应得的报酬——这个事实,不因她的离世而消失。

罗书华69岁,张重贵73岁,李明玉71岁......他们还在苦苦等米下锅。

法律文书上写着“可用于案款分配”,执行裁定却说“无财产可执行”。1209万余款在法院账上,30名工人的工资却“等米下锅”。这中间的41天,和之前的十年一样,是一道需要有人负责回答的命题。

终本制度不应成为有钱不分的挡箭牌。当法院自己确认的钱款摆在账上,再以“无财产”为由关停案件,终本就从“程序缓冲”异化为了“程序免责”。

工人要的答案很简单:1209万在哪里,什么时候发,按什么顺序发。这个答案,不应该需要又一年的等待,和又一篇报道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