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勐腊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安排部署,加强勐腊镇河道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维护河湖水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河湖“清四乱”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道区、近滩区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主河道区、近滩区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水源污染的化学制品。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严禁设置拦河渔坝,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养殖、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挖筑鱼塘、取土、采砂等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的活动。

五、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六、对人为开垦河道用于种植蔬菜及农作物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务必在公告发布十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由种植养殖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各级河湖长及村(社区)要全面加强涉河湖有关活动管理,对以上禁止行为要及时制止,已形成围垦种植养殖的自行铲除,对于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且不听劝阻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勐腊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来源:勐腊镇人民政府

监制:李 二

责编:刘艳华

一审:赶 四

二审:刘 婷

三审:李 赢

编辑:木依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