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里捞出一个编钟,30万卖掉,9年后的结局是5年刑期
据成都商报、央视新闻报道,10月10日,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一批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一共6个,唐某生倒卖文物案排在里面,专门给河里捞到东西、地里挖到东西的人做参考。这不是广西一条河的事,你家门口的河、脚下的地,都可能挖出同样的东西,处理方式不同,结局天差地别。
先摆事实。2011年,广西柳城县,唐某生在融江河河道里做捞沙作业,捞沙船的沙斗里混出来一个铜制编钟,融江在当地是条大河,河道捞沙是常见营生,他没有报告,把东西带回家藏了起来。
一藏就是将近两年,2013年3月26日,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某银行门口的路边上,他把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编钟随后几经转手。
这一藏一卖,中间隔了将近十年,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从他处依法扣押了这件编钟,经鉴定,是春秋蝉纹铜甬钟,甬钟是挂着敲的青铜乐器,编钟在古代是礼乐重器,一套编钟排出来就是一国的体面,单只流落河道,钟体上还带着蝉纹,属于国家二级文物。
2023年3月20日,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他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3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无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编钟在河底躺了两千多年,在他家藏了两年,在买家手里转了九年,2022年被追回时,那30万早就没了踪影,追缴令落地,钱归国库,人进了监狱,前后忙活十几年,落得两头空。
据报道,这是柳城县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倒卖文物案,也是柳州市首例一审宣判的此类案件,宣判本是2023年的事,时隔两年多又把它翻出来当典型讲,指向性很明白。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想不通,河里捞的,又不是从博物馆偷的,怎么就判了5年
账要从两头算。毕竟法律那头写得明白,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隐瞒不报的面临行政处罚,主动上交的会得到表彰奖励,文物保护法其实给正路留了门,唐某生手里那条路一直通着,他偏偏选了另一条,拿去倒卖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实际上这条法律并不冷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倒卖二级文物,直接落在情节特别严重那一档,唐某生的5年,其实已经是从轻之后的数字,他的坦白和认罪认罚起了作用。
案子本身只是引子,10月10日这天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每一个都是同一个意思的不同写法。
内蒙古的煤老板郭某军,矿区压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交通干道,号称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就被核定为国保单位,停工通知书都送到了手上,他还继续施工,把那段遗址本体直接挖灭失了,故意损毁文物罪,判7年,矿上另赔了394万余元修缮费。
湖北枣阳的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技术买了工具,2023年9月下旬和11月初两次动手,伙同他人盗了两座东周古墓葬,两座墓都是省级文保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的东周古墓葬,挖出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23件,全部是春秋时期文物,其中22件是三级以上,盗掘古墓葬罪,主犯判了12年。江苏新沂的陈某辉更早被按住,2021年春节期间两次被纠集去盗掘汉代遗址,用工具勘探位置还没来得及挖,犯罪预备照样定罪,判了3年4个月。
西安的师某兴的情况更值得多看一眼,他在自家院子里清理柿子树根时挖出古墓葬,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他大概觉得自家的地挖出来的东西天经地义,可那片宅基地压在丰镐遗址保护范围里,那是西周王朝国都的大型遗址,入选过百年百大考古发现,文物保护法写得明白,古墓葬的所有权不因土地权属的改变而改变,地是自家的,地底下的东西是国家的,盗掘古墓葬罪,判了15年。
河南的高某林判得最轻,明知是出土文物还给三面铜镜做修复,收了1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十个月缓刑一年,赔了19008元修复费,还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6个案子摆在一起,各条岔路口的牌子就都立起来了,捞沙的、种地的、搞基建的、修文物的,每一行都有一份对应的说明,文物犯罪的账可以拖十年,但一笔都不会少,编钟案的典型意义一栏里写得直白,就是要杜绝以犯罪牟利的可能,瓦解文物犯罪的利益链条,“倒卖文物无利可图,触碰红线人财两空”,河水里的东西归国家,刑法第326条不长,捞沙的、种地的、搞基建的,都值得把这一条读完。
换你姓唐,沙斗里滚出这么个东西,第一通电话是打给文物部门,还是打给买家?评论区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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