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报送的《覃某甲与覃某乙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法院联合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实地测绘化解乡村公共通道相邻通行排水纠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161-1-053-917)。
覃某甲与覃某乙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法院联合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实地测绘化解乡村公共通道相邻通行排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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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 相邻关系纠纷 公共通道占用 妨碍通行
排水 实地测绘确权 府院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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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覃某甲与覃某乙房屋南北相邻,两户房屋之间原有宽 2米公共通行、排水通道。覃某乙私自堆砌砂石、砖块搭建围栏占用通道。覃某甲认为通道属于公共区域,覃某乙无权占用,且覃某乙的占道行为压缩了通行空间并阻断排水,对覃某甲及周边村民日常出行、房屋排水造成妨碍。覃某乙则坚持认为通道归自家使用。双方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未果。覃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拆除围栏、恢复通道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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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又是亲戚,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修复邻里之间关系、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邀请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组成调解团队,联合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实地勘察,厘清争议焦点。为确认覃某乙在该通道上砌起的围栏的影响程度,调解团队前往争议现场,三次进行实地勘察测量,确定公共通道原始范围,核实覃某乙私自搭建的围栏高度。测量完成后,调解团队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覃某乙在覃某甲、覃某乙房屋之间公共通道上砌筑围栏的行为,是否侵害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排水权益。
二是释法明理,纾解对立情绪。经过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覃某乙的行为挤占了公共通道,侵害了覃某甲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了解清楚状况后,调解团队经过检索相关案例,指导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覃某乙在公共通道上砌筑围栏的行为已经导致覃某甲及其他村民相邻权利人通行、排水权益受到侵害。法官还向其释明不愿整改的法律后果及存在的负面影响,调解员同步结合村屯邻里相处习惯开展劝导,缓解双方对立情绪。
三是分头疏导,同心达成和解。在法官说法、调解员说理的共同努力下,覃某乙逐渐认识到占用通道的不当之处,并且向覃某甲道歉,主动表示愿意拆除围栏,恢复通道原状。覃某甲见状也放下芥蒂,对覃某乙的态度表示理解。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覃某表示会于 30 日内将围栏拆除并恢复原状,该纠纷在基层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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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覃某甲与覃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覃某乙自行拆除砌筑的围栏,回复通道原状。现覃某甲已拆除围栏,并在通道上铺设水泥,恢复该通道通行状态,方便群众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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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88 条、第 2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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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要旨
本案系邻居之间因占用公用通道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双方矛盾根源是公共区域使用权认知分歧,纠纷虽小,但直接关系群众日常通行、排水基本生活需求和邻里关系和睦,若以判决方式处理,容易加剧邻里对立情绪,引发次生矛盾风险。本案中,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组成调解团队,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将法理刚性与情理柔性相结合,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精准性。调解过程中,第一步依托自然资源专业测绘固定客观地界,从根源消除事实认定分歧;第二步由法官精准释明相邻权法定边界、侵权法律后果,之后由司法局结合村俗开展柔性劝导;第三步采用“背靠背”疏导消解对立,兼顾法律刚性与乡土情理,不单纯划分对错,重点修复亲属邻里关系。整套调解流程,通过专业测绘替代单方口头陈述,彻底化解边界认定僵局,同步实现通道恢复、邻里和睦双重目标,促使基层邻里纠纷就地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来源:百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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