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继2009年颁布实施、2015年全面修订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近年来,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快速发展带来监管真空、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产生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手段翻新等状况频发,都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挑战。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惩罚性赔偿制度规范化完善、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为“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织密防护网。

征求意见稿中重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监控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同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都体现了将最新的智慧监管工具从一种可选择性的治理手段,转变为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修法逻辑,也是数智时代下食品安全监管与时俱进的必然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鹏说。

刘鹏表示,智慧监管不仅是前沿的监管工具,也是整体性的监管体系。对企业来说,智慧监管制度的关键价值是通过技术手段把企业的管控责任从内部的自选动作,转变为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法定要求,充分披露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倒逼企业主动强化过程监管,从源头上压实主体责任。

同时,传统的人海战术监管方式,已完全无法匹配食品行业体量大、分布分散、新业态层出不穷的产业特征。智慧监管技术破解了传统监管的困境,能够实现将线下的实地检查、线上的人工智能视频巡检和数据比对相结合,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融合。

在食品安全执法实践中,“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现象一直争议不断。“原法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普遍采用绝对数值罚,如‘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无论违法规模大小,罚款均在同一幅度内裁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雷说,这一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明显弊端,货值百元与货值九千余元的违法行为均使用同一罚幅,极易出现“小过重罚”。

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并普遍增设“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的计算规则,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匹配更精准。不同条文设置了差异化的罚款倍数梯度,基本形成了与违法危害程度相匹配的梯度结构。

“此次罚款计算方式的改革标志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从粗放裁量走向梯度化精细治理。”李春雷表示,倍数罚的组合设计实现处罚力度与违法危害程度动态匹配,是行政处罚精准化的重要制度探索。

随着网络食品经营业态迅速发展,网购食品已成为食品消费常态。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已出台《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分散,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的回应仍显不足。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网络食品经营”一节,完善细化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压实这两类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防范和治理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实平台经营者的“守门人”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平台内经营者登记审查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的,还应当对其许可备案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制度。

“这主要鉴于平台承载着数量庞大的入网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掌握着流量入口、交易数据和规则制定权,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力和管控力,强化对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成为政府监管平台经济的必然选择。”刘金瑞说。(经济日报记者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