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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琼台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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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优待证

承载的是退役军人的付出与奉献

也是一个家庭的牺牲与荣光

彰显的是全社会的尊崇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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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一些

伪造、变造、冒用优待证的违法行为

严重侵害了持证人的合法权益

也妨碍了国家优抚政策的落实

我们结合几起真实案例

为大家划清法律红线、敲响警钟

01

造假冒用,难逃法网

案例一:变造电子优待证牟利,被依法判刑

2025年6月,被告人T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网店以“低价代购景区门票”为噱头吸引顾客。在与客户私聊过程中,T某要求客户提供姓名、证件照片等个人信息,再以其本人的退役军人优待证为模板,通过修图软件制作虚假的电子退役军人优待证照,以每张5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并指导客户冒用退役军人身份免票进入景区。

经查明,T某共制作假退役军人优待证电子证照123个,非法获利1082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T某变造退役军人优待证并出售,情节严重,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T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T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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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伪造多类优抚证件,被依法追责

林某某为非法牟利,伪造、变造8张《士官退役证》、7张《退役军人优待证》,帮助他人冒充退役军人身份,使其符合某网约车平台优先派单权,最终被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变造优待证违规乘车,被现场查处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联合济南市公安局等单位开展联动整治行动,查处多起冒用他人优待证违规乘车问题。

7月20日,一名乘客在济南二环西路张庄路站点乘车时,私自将本人照片覆盖卡片原有照片,变造实名爱心优待卡,人卡不符,被联合稽查人员查获。现场,稽查人员没收了涉案乘车卡,向当事人宣讲公交乘车卡管理规定,并责令其补缴乘车费、登记票务违规稽查台账。

02

国家证件,不容亵渎

2026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持证人享受优待的凭证,印有持证人姓名、照片等信息,具有彰显荣誉、识别身份、落实待遇、服务管理等功能,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

这意味着,优待证和身份证、驾驶证等一样,属于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的证件,而不是一张可随意转让、可自由买卖的“优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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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专门写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证件性质与优待证相同,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相关部门也要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03

违规行为,必担责任

《通知》对各类涉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做好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工作。

(一)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骗取交通、文旅等优待待遇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出租、出借优待证

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持证人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情形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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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证

是荣誉的象征

绝非可以随意买卖、冒用的“通行证”

也不是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

请广大战友

珍惜手中这张“红色名片”

认清伪造、买卖、冒用优待证

的严重法律后果

依法依规使用

让优待证真正成为

彰显荣誉、传递温暖的载体

(来源:新时代中国双拥、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央视新闻频道、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