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教委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形、保障机制等,旨在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扰乱课堂秩序、欺凌同学 这些情形可实施教育惩戒

《实施细则》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与谈心疏导、正向激励、思想教育和人文关怀等教育方式相结合,做好家校沟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三类惩戒 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给予停课或停学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一般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应当说明惩戒原因,当场实施,可酌情告知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学生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给予不超过一周时间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不得体罚或超正常限度罚站、反复抄写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

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应当依法保护。

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生对严重惩戒、纪律处分不服可申诉

学校应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行为规范、违纪情形、惩戒类型、程序、申诉机制等,面向全校公开,未经公布不得施行。制定应征求意见、讨论审议并报备。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严重教育惩戒、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严重教育惩戒、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书面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游新闻记者 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