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的张女士,今年9月30日在恒信之星奔驰4S店全款买了一辆奔驰GLC300L动感型汽车,一次性付清37.2万元。这笔费用包含车辆、保险、贴膜以及6次保养等项目。当天她就办好了车辆上户手续,双方约定10月1日下午3点举行交车仪式。
然后,她等来的不是新车钥匙,是一辆被撞过的车。
“连车钥匙是什么颜色我都不知道”
10月1日下午2点多,张女士提前到了4S店。负责接待她的销售人员不在,原本应该交付的车辆也不在店内。她接连打电话、发微信,迟迟联系不上对方。
直到过了约定的交车时间,张女士再次催促销售人员把车开回店里。车终于出现了,但已经发生了碰撞。
销售人员告诉她,车辆被开出去贴车膜,途中遭到其他车辆追尾。
张女士后来发现,这辆车被开出后行驶了约59公里。而销售人员事先没有告知她要将车开出4S店。至于车辆究竟在哪里发生的事故、具体经过如何,她到现在也没有弄清楚。“他说的是追尾。但是我到底是追尾还是他自己开去碰到的,还是什么情况我不知道。”张女士说。
她连车钥匙是什么颜色都不知道,车就已经被撞了。
4S店的方案:5000块加一年延保
发现车辆受损后,张女士找到4S店负责人协商,提出了两个方案:要么退还全部购车款,要么更换一辆没有发生过事故的新车。
4S店给出的处理方案是:补偿5000元现金,同时将车辆质保延长一年。
张女士明确拒绝了。她的理由很直接:自己花37.2万元买的是新车,车辆尚未正式交付就发生了事故,即便后续能够修复,也不等于没有发生过事故。
记者联系涉事销售人员时,对方表示“不方便讲”,让直接联系4S店。记者又拨打了恒信汽车集团总部客服电话,客服表示尚不清楚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法律上,这辆车的风险该谁承担
4S店提出“修好加补偿”的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张女士虽然付了全款、办了上户手续,但车钥匙没有拿到,车辆实际控制权仍在4S店手中。从法律上讲,这辆车还没有完成交付。交付之前发生的任何事故,风险和损失都应当由4S店承担。
类似案例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很清晰。4S店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去贴膜、上牌,属于履行销售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在此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害,后果应由4S店承担。
更关键的是,这辆车一旦被追尾,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属于“事故车”。即便修复到原厂标准,它的二手车残值也会明显低于未出过事故的同款车辆。张女士花37.2万元买的是“全新车”,4S店无法交付一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全新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6个小时的协商,最终退款
10月11日,事情有了结果。
当天下午,双方在当地质检部门组织下再次协商。经过近6个小时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4S店承诺一个月内退还张女士37.2万元购车款。
从最初的“补偿5000元加一年延保”,到最终的“全额退款”,中间隔了将近6个小时的谈判,以及此前多日的舆论发酵。
张女士的诉求从头到尾没有变过:要么退钱,要么换一辆没出过事故的新车。4S店最初的方案完全没有触及这两个选项中的任何一个——修好车,再给你5000块钱,这事就算了。这个方案被拒绝,不是张女士“不讲理”,而是它从根本上回避了一个事实:一辆被撞过的车,已经不是消费者花钱要买的那辆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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