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浦北发布)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制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适用情形、具体措施、禁止行为及救济途径等。跟小布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
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障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性质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不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客观公正。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规范,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形、后果、认错态度及身心特点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支持、指导、监督本区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特点,健全实施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指导各班级制定完善班规班约;
(三)根据具体情形和规则实施教育惩戒;
(四)支持、指导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五)开展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专题培训,提高教师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六)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申诉等校内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七条 教师应当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遵循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八条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科学开展家庭教育,依法履行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保护的监护职责。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实施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实施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四)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五)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课后教导;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实施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5—6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由家长在家对其进行教育、管教。学生停课居家接受家长教育、管教期间,家长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履行监护职责;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五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结论。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在实施前以通知、电子数据等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听证过程应形成笔录,由听证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前款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给予的纪律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界限
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关爱和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校规校纪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行为规范基本要求;
(二)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校规校纪的制定应当通过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校教育惩戒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与总结。教育惩戒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学校应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应当明确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班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班规班约可以细化规定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相当,不得规定与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程度相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受理、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或者第十六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若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因素、特殊复杂情况致使无法完成对学生申诉的全面审查及作出决定,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向申诉学生及其家长送达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应详细阐述无法按时作出决定的原因、预计延期时长及后续工作安排。
单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间,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复杂情况,复核部门无法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向复核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应当载明无法按时作出决定的原因、预计延期时长及后续处理计划。
单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内,复核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学校细化相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