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因家庭矛盾与子女长期不来往,为保障自身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与相识多年的邻居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
王某今年77岁,配偶已于11年前去世,因家庭纠纷与子女产生矛盾,长期未有来往。此前曾多次在突发疾病时因无人协助签署医疗文书,而无法及时接受治疗,险些酿成严重后果。今年3月16日,王某前往医院进行老年综合评估时,被诊断患有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有记忆力轻度下降的情况。
3月26日,王某与相识多年的邻居张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张某今年65岁,双方退休前曾是同事,此前王某多次住院均由张某照顾。因此,双方约定,王某为保障自身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自愿委托张某作为其意定监护人,张某自愿接受该委托。协议对人身监护事宜、财产管理事宜、去世后善后事宜、意定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协议生效条件等作出具体约定,并明确协议自王某依法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正式生效。
法庭上,王某称,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不在北京居住。张某表示,如果王某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愿意成为王某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职责,并承诺妥善管理、不擅自处分王某财产,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意定监护协议》有效。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但庭审中能够独立正常回答法庭询问,在签订协议时能够清晰认知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认定其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意定监护协议订立的主体要件。
其次,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对委托监护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生效条件等作出具体约定,落款处有双方签名及捺印,符合法定书面形式要件要求。而且,该协议由律师起草并全程解释,签订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双方已建立信任基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最后,关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约定自王某依法被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生效,该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意定监护协议于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的规定。
综上,石景山法院认定案涉《意定监护协议》具备法定有效要件,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静
编辑/刘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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