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6年10月1日—2027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原(地)内及边缘15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间,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等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严禁吸烟、点火把、生火取暖及野炊和篝火活动。
(五)严禁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为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以“8311”工作措施为抓手,强化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严防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特作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微信等方式宣传禁火要求,同时采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
(二)落实责任。全面压实县、乡、村三级林长责任。各级政府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
(三)设卡严查。各林场、森林草原防火重点乡镇、旅游景区要加强野外巡查,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护林(草)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四)完善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设施,储备救援物资,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刻做好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准备,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五、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立即拨打县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943-6121579
县森防指办电话:0943-6134518 0943-6134519
县林草局电话:0943-6122217 0943-6125558
★来源:靖远电视台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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