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奇个人社会职称

政协茂名市电白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贵州省茂名商会执行会长

振兴电白广州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市司法局调解专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茂商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常年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受到《建筑法》等法律的监督管理,而建筑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受到《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篇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约束。如果一企业为工程项目提供集装箱房屋及配套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是否属于《建筑法》所规定的为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设备的安装活动呢?该服务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呢?

让我们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相关案例:(2025)最高法民辖35号

2023年11月25日,江西集装箱公司与广东建筑公司签订《集装箱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江西集装箱公司向广东建筑公司提供装配式集装箱、相应配件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合同总金额为543128元。高某龙作为广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12月18日,广东建筑公司与江西集装箱公司共同对《集装箱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集装箱进行合格验收,并签署《施工现场装配式集装箱活动板房验收表》。

后因江西集装箱公司与广东建筑公司就欠付款等事宜产生争议,江西集装箱公司将广东建筑公司诉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诉求广东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集装箱买卖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江西集装箱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广东建筑公司建造集装箱房屋,集装箱房屋为装配式建筑,其建设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集装箱房屋安装地点为湖南省宁远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4年6月17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赣1127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移送不当,遂层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合同乙方的集装箱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余干县,故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裁定移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本案中,江西集装箱公司与广东建筑公司签订《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江西集装箱公司向广东建筑公司提供装配式集装箱、相应配件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江西集装箱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广东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案涉集装箱本身系动产,经装配后形成的活动板房亦明显有别于一般建设工程,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内容,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集装箱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作为合同乙方的集装箱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余干县,故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立案受理的情况下,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24)赣1127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知,集装箱公司提供装配式集装箱、相应配件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规定,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条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装箱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是用作工程项目的装配式集装箱活动板房,属于临时性设施,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这些临时板房将被拆除,且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继续使用。从这些特性来分析,由于建筑项目上的集装箱板房,明显有别于一般的建设工程,不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约束。

而在施工报审手续上,装配式集装箱活动板房通常也不需要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完成特别的行政审批手续。因此,集装箱公司提供装配式集装箱、相应配件及运输、安装等配套服务所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这更能反映出该服务行为的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检索的其他法院判决案例可知,如果提供服务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仅包含集装箱活动板房,还包括其他路面硬化、水电安装等其他内容,相应的合同会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民辖终52号《二审裁定书》【深圳市中洲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德广市政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内容包括建设2套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基础、路面硬化、消防池、配电房、集装箱式值班室、避雷设施、水电安装施工及其他附属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某人民法院3专属管辖。”

事实上,本案在管辖权上产生争议,究其原因在于目前以集装箱为主要载体的活动板房建设行为,正在打破以往以一砖一瓦的房屋建造方式,使得施工行为和承揽行为的界限日益模糊。

为了避免管辖问题争议,双方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约定:

在设置合同名称时,可以设置为“《集装箱定制承揽合同》”,避免工程、施工等用语。

2、在合同的前言部分,应当明确以集装箱方式建设(安装)的房屋的性质,是属于临时设施(临时建筑),还是永久建筑。

在合同汇总明确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审批,如果没有行政审批导致的施工延迟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在设置服务范围时,应当明确地基土建建设的承建主体。集装箱房屋的施工行为具体包含哪些,如在合同中明确包含运输、吊装、拼接、临水临电接驳等环节中的哪些环节。

在设置售后服务时,可以约定售后、维保服务,避免使用工程质保责任、竣工验收等条款。

以上观点仅就一些通常性的合同特征展开讨论,至于具体案件法律关系上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施工行为特点进行分析。

陈奇律师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九十五期分享完毕。

供稿:陈伟奇

新媒体平台(茂名故事馆&商讯0668)特约通讯员:伍斯兴

整理发布:茂商新媒体编辑部

支持单位:五桂山沉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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