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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志鑫 食品企业合规
一批货值约 170 万元的猪肉,最终换来约 1.29 亿元的罚没。这不是一笔糊涂账——处罚决定书把每一笔都写清楚了。
—— 食安律师(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
2026 年 10 月 9 日晚,双汇发展(000895)公告收到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一批“猪后鞧肉”林可霉素残留超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被罚没,多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处以个人罚款,整体金额约 1.29 亿元。
消息出来后,被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这批货的货值只有约 170 万元,为什么能罚到 1.29 亿元?按公告披露的数据计算,罚没总额约为涉案货值的 76 倍。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是食品企业合规的全部要害。本文先把这张罚单拆开算清楚——钱从哪来、因何而来,再落到每一家食品企业都能对照执行的合规建议上。
本文看点
01
1.29 亿罚单怎么构成
02
罚单指向的三类责任
03
六项合规建议
01
CASE DOSSIER
这张 1.29 亿罚单,是怎么构成的
起因:一批超标的猪后鞧肉
2025 年 8 月 28 日,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大庆市让胡路区一家超市销售的、由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望奎双汇”)生产的“猪后鞧肉”进行抽检,林可霉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检测,该样品林可霉素含量为 7700μg/kg;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猪肌肉中林可霉素的最大残留限量为 200μg/kg——超标 37.5 倍。望奎双汇曾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判定异议不成立。
望奎双汇由双汇发展持股 75%、黑龙江省北大荒肉业有限公司持股 25%。经监管部门通过生猪耳标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溯源,该批次涉案生猪共 910 头,其中 36 头白条猪肉流入大庆市场。
时间线
时间
事件进展
2025.08.28
省级监督抽检检出林可霉素残留超标
2025.10.10
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
2026.05.14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监督抽检通告,公开披露
2026.05.28
双汇发展官网发布致歉声明,称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赴厂排查
2026.10.09
公告收到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致歉并公布六项整改措施
罚没明细:钱从哪来
相关处罚分别由望奎县农业农村局、漯河市畜牧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涉及双汇发展、望奎双汇以及公司 4 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罚主体
认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望奎双汇(子公司)
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人数不足;生产场所及设施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165.39 万元,罚款 3307.79 万元
望奎双汇(子公司)
未落实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制度,静养时长未达 12 小时
警告,罚款 5 万元
双汇发展(母公司)
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170.10 万元,罚款 3401.93 万元
双汇发展及 4 名董事、高管
未制定“生猪静养期”巡检标准;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未严格执行内部抽检与检测管理规范
警告,公司罚款 200 万元;4 名责任人合计罚款 5636.28 万元
关键:为什么不是“按货值倍数罚”
很多人对食品安全处罚有一个直觉:既然是按货值倍数罚,那货值小、罚款自然就少。但从这张罚单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责任不是一笔账,而是三层责任的叠加:
① 主体叠加:生产企业(望奎双汇)、销售主体(双汇发展)、上市公司本部、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处罚不能相互抵销;
② 环节叠加:养殖与采购、屠宰加工、销售流通,每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被单独认定、单独处罚;
③ 责任类型叠加:既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财产责任,也有直接落到自然人头上的个人罚款。
所以 1.29 亿元不是“某一笔罚款被放大”,而是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多种责任叠加后的合计。加总来看:监管部门对望奎双汇及双汇发展的罚没合计约 7250.21 万元,对双汇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罚款合计 5636.28 万元,整体罚没约 1.29 亿元。双汇发展公告称,这将减少公司 2026 年度归母净利润 6380.66 万元,但不会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02
CAUSE 01 · SOURCE
第一类责任:源头与入口失守
一切从一头生猪体内的林可霉素开始。林可霉素是一种林可胺类抗生素,作用是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批次的通告中说明:林可霉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加大了用药量,或者未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残留量超标。
所谓休药期,就是动物停止用药之后、到允许屠宰上市之间必须经过的时间——目的正是让体内药物残留降到限量以内。问题出在上游养殖环节,但作为采购与屠宰主体,企业并非没有责任:
采购端:对用药记录、休药期的核查没有落地
对供应商用药记录和休药期执行情况的核查如果流于形式,问题猪就会直接进厂。
入厂端:问题一路流通到终端才被发现
这批猪肉一路流通到大庆的超市,直到省级监督抽检才被检出。这说明针对林可霉素这类兽药残留的入厂把关,并未形成有效拦截。
提示:本案最终是通过生猪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成溯源的。这说明企业的追溯体系本身是“能用”的——问题在于,它是在事发之后被用来“查清是谁”,而不是在入厂时被用来“拦住问题”。追溯能力强,不等于防控能力强,这是两件事。
03
CAUSE 02 · ACCOUNTABILITY
第二类责任:制度与责任没落到人
罚单里最值得注意的一层,是同时罚到了具体的人。
姓名
职务
个人罚款
万宏伟
董事长
3764.62 万元
马相杰
董事兼总裁
566.10 万元
乔海莉
副总裁
646.95 万元
王玉芬
总工程师
658.62 万元
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中,有三项与产品本身无关,而是指向制度与人员配置:未制定“生猪静养期”巡检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未严格执行公司自己制定的《产品抽检信息管理及处置规范》《检测标准化管理规范》,违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提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条规定的要害在于——制度写在纸上不算落实;没有对应的岗位、人员、巡检标准和留痕记录,制度就是空的。而且,这是一项可以独立成立违法的义务:即便产品抽检合格,只要制度没建立、人员没配齐,同样会被罚。
04
CAUSE 03 · PROCESS
第三类责任:过程规范也未落实
除了兽药残留本身,处罚还认定望奎双汇存在多项屠宰环节的基础性问题——未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落实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制度,静养时长未达 12 小时;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人数不足;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这几项看起来“技术”,其实是屠宰环节最基本的管理要求。宰前静养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让生猪在屠宰前经过充分休息、减少应激反应,是控制肉品品质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场所设施合规,则直接关系到“有没有人真正把住出厂这道关”。
把它们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共同点:被处罚的问题,几乎都不是“偶发的操作失误”,而是长期存在、本应被日常检查发现的管理空白。
05
COMPLIANCE
六项合规建议:对照这三类责任查一遍
知道了“为什么被罚”,也就知道了合规该往哪里使劲。把三类责任翻译成日常动作,食品企业(尤其是屠宰、肉制品、委托加工企业)可以立刻对照自查这六件事:
针对第一类责任 · 管住源头与入口
① 建立生猪(原料)供应商“一户一档、动态审核”机制,把用药记录与休药期证明作为准入门槛,而不是收档了事;
② 把林可霉素等兽药残留高风险项目纳入入厂批批检测或定期抽检,检测报告与批号绑定留档,形成可回溯的证据链。
针对第二类责任 · 让人和制度落地
③ 按规定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并组织考核,避免“制度有、岗位空”;
④ 把公司已制定的抽检、检测等内部规范执行到位,做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有记录、有闭环。
针对第三类责任 · 把过程做扎实、把应急准备好
⑤ 严格落实宰前静养等屠宰规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场所与设施持续对照标准自查;
⑥ 建立食安事件与行政处罚应对预案——第一时间溯源、评估、召回、如实披露,并保留全过程记录。
①②补的是“进得来进不来”,③④补的是“管得住管不住”,⑤⑥补的是“挡得住挡不住”。三类责任对应三组动作,缺哪一组,罚单就会补上哪一组。
EPILOGUE
结语
回到最初的问题:一批货值约 170 万元的猪肉不合格,为什么会罚到 1.29 亿元?
因为在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下,被追究的从来不只是“这一批货”,而是货背后的三层责任:源头没管住的供应商与入口、没有配齐的责任人与制度、没有落实的过程规范。它们同时被认定违法,金额自然叠加。
这张罚单最有价值的地方,不是金额,而是它把“合规”的边界画得很清楚:产品合格只是底线;源头可控、责任到人、过程到位、留痕完整,才是完整的食品安全责任。
与其等一张罚单来告诉你缺了哪一块,不如现在自己把这三层查一遍。食品专业律师见得太多了:同一类问题,主动改的叫整改,被动改的叫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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