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平潭某疏浚公司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平潭某疏浚公司、江苏某疏浚公司、上海某管理中心的船舶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疆港区30万吨原油码头北侧天津港主航道水域向海洋倾倒疏浚物,共计倾倒疏浚物26船,约13000方。2024年5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三被告倾倒疏浚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四个方面的影响,并评估上述损害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共计约为288387元,底栖生物损失、鱼卵仔鱼损失等海洋生物资源损失共计约46457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以认定实施了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三被告倾倒疏浚物对海洋生态环境具有损害性的意见可以采信,三被告实施的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废弃疏浚物在向海洋中倾倒和自海洋中清除的状态和变化,如采取人工修复的方式,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二次污染及海洋生物资源二次破坏,因此,案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应采取自然恢复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主张由三被告赔偿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两部分损失属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符合案涉损害情况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该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并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付评估鉴定费。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并及时履行了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中,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当庭阐明了违法向海洋抛弃疏浚物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相关规定及其背后的科学原理,庭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合议庭依照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最大限度保留和维持原有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为原则,确定本案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应采取自然恢复的方式,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由被告赔偿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主张,有力维护了渤海湾海洋环境。本案当庭宣判后,三被告当即表示息诉服判,并及时履行了判决。本案坚持审案与普法并重,邀请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近30人旁听庭审,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庭审直播,对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转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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