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全境属典型喀斯特地貌,溶洞、天坑、落水洞实为与地下暗河及饮用水含水层直接连通的岩溶“天然漏斗”,地质防渗性极差,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地表污染物一旦随雨水进入这些无隔水层的快速通道,高浓度渗滤液及其携带的重金属、致病菌便会在数小时内下渗并扩散数公里,不仅会引发介水传染病、增加致癌风险,还会堵塞地下河道、改变水流路径,导致水源枯竭和独特洞穴生物灭绝;而污染后的地下水系极难清理修复,可造成长达数十年的水质恶化与生态功能破坏,直接威胁全州群众的核心饮用水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
禁止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行为: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焚烧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违规后果:
单位违法:责令停止,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罚10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治理的,强制代治理,费用自理。
危险废物或工业污泥:罚款20万~200万元,责任人罚款2万~1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万~500万元。
个人违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责令改正,罚款100~1000元。
禁止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污染
禁止行为: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
违规后果:
责令改正,罚款10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涉及危险废物的,罚款20万~200万元。
禁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
禁止行为: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违规后果:
责令改正,罚款10万~100万元,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机关,责任人拘留5~10日;
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责任人拘留10~15日。
禁止倾倒、堆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丢弃、填埋动物尸体
要求:
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单位应及时对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违规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利用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禁养区及水源保护区特别规定
禁止行为:
在禁养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违规后果:
禁养区内: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罚款3万~10万元,并拆除或关闭。
水源保护区内:责令停止,罚款10万~50万元,并拆除或关闭。
治污设施配套规定
禁止行为:
未建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处理,或设施未正常运行即投入生产使用。
违规后果: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废弃物渗出、泄漏责任
禁止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违规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罚
禁止行为:
排放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排放标准,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违规后果:
责令限期治理,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禁止行为:
未按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规后果:
责令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禁止行为:
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向水域倾倒粪便、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贮存、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污染物;
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违规后果:
项目未建成或未使用的,罚款10万~20万元;已建成并使用的,罚款20万~50万元,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倾倒废弃物的、贮存堆放有毒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罚款2万~20万元;
围栏围网养殖: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自理),并罚款1万~5万元。
投肥(粪)养殖: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10万元;再次违法的,罚款10万~30万元并吊销养殖证。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在准保护区基础上增加)
禁止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设置排污口;
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违规后果:
项目未建成或未使用的,罚款10万~20万元;已建成并使用的,罚款20万~50万元,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规设置排污口:责令拆除,罚款10万~50万元;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罚款10万~10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
违规建养殖场:罚款10万~50万元,并拆除或关闭。
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基础上增加)
禁止行为:
新建与供水无关的项目;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违规后果:
项目未建成或未使用的,罚款10万~20万元;已建成并使用的,罚款20万~50万元,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丢弃动物尸体:罚款1000~3000元;
其他污染活动:罚款2万~10万元。
分散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范围内
禁止行为:
修建渗水厕所、畜禽圈舍、化粪池、垃圾池;
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丢弃未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
违规后果:
违建渗水设施:罚款2万~20万元,并限期治理;
违规建养殖场:罚款3万~10万元,并拆除或关闭;
丢弃动物尸体:罚款500~3000元,并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凡排污、倾倒行为造成地下水、土壤、岩溶生态损害的,违法主体除承担行政处罚、治安乃至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全额承担污染清除、生态修复、期间功能损失、监测评估等全部费用,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广大群众
1.不准向溶洞、天坑、落水洞倾倒任何垃圾;
2.不准损毁生态警示标识、防护围挡、截污治理设施;
3.不准擅自开挖、填埋溶洞裂隙,破坏喀斯特原生地貌与洞穴生态。
1.生活垃圾必须投放至村组统一垃圾桶或集中收集点,规范转运处置;
2.发现向溶洞天坑偷排粪污、倾倒垃圾、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举报;
3.进入溶洞天坑景区,必须自觉爱护生态,垃圾随身带走。
畜禽养殖户
1.要配套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
2.要推行种养结合、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向外直排、不外运倾倒至山间岩溶点位;
3.要建立养殖污染处置台账,主动接受巡查监管。
1.严禁在溶洞天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新建、扩建养殖场;
2.严禁粪污、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或渗漏进入溶洞天坑;
3.严禁随意丢弃、深埋病死畜禽于溶洞天坑。
工程施工及运输单位
1.严禁将施工渣土、建筑垃圾擅自倾倒至低洼地、废弃坑洞或溶洞天坑。
2.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
发现违法行为请立即举报!
广大群众如发现向溶洞天坑非法倾倒、偷排污染物等行为,请立即留存照片、视频证据,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保护溶洞天坑,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
守护喀斯特地下水,就是守护我们的生命之源。
谁污染、谁担责,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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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编辑 | 林章羽
校对 | 张译丹
签发 | 欧阳章平 贺敏
投稿微信 | xuanenfabu
投稿邮箱 | xuanen@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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