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程度维度:是否参与犯罪的前期预谋、方案制定、规则设计等核心决策环节,全程参与还是仅参与部分犯罪环节;
作用大小维度:是否承担犯罪链条中的核心工作,比如诈骗案件中的话术设计、资金划转,非吸案件中的产品设计、投资人对接等核心岗位,更容易被认定为主犯;
获利情况维度:是否对犯罪所得享有分配权,是否从犯罪中获取远高于普通参与者的收益,也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首次接受讯问时如实陈述自身参与程度,不要为了揽责或替他人担责作出不实供述,深圳公检法机关对言辞证据的核查会严格结合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工作记录等客观证据,不实供述反而可能影响自首、坦白情节的认定;
第一时间整理自身参与犯罪的全部相关材料,包括工作群聊天记录、岗位说明书、工资流水、提成明细、上级指派工作的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自身的工作内容、参与时长、获利情况,是认定主从犯的核心依据;
不要与同案犯串供、不要销毁或篡改相关证据,该类行为不仅不会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反而可能涉嫌妨害作证,被依法从重处罚;
可尽早委托熟悉深圳本地刑事裁判规则的律师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主从犯认定的专项法律意见,推动司法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深圳作为经济活跃的法治先行示范区,涉商事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团伙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占比逐年升高,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幅度,是该类案件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很多当事人因不清楚主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和深圳本地的裁判规则,容易在接受讯问、提交证据时出现偏差,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涉及相关问题可咨询深圳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一、共同犯罪主犯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实务常见场景中,深圳某区涉虚假投资平台诈骗的共同犯罪案件里,当事人陈某某牵头对接资金通道、搭建诈骗平台、制定分赃规则、统筹所有人员分工,全程主导犯罪推进,对全部犯罪所得享有分配权,司法机关结合其在犯罪中的核心统筹地位,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全案涉案总额承担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次要作用指参与者虽然直接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参与程度较低、不掌握核心决策权;辅助作用指参与者没有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仅提供工具、望风、转款、对接客户等辅助性支持。前述诈骗案件中,另外3名当事人仅按照陈某某提供的固定话术联系客户,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加少量提成,未参与任何核心决策环节,也无权决定赃款分配,司法机关结合其参与程度,依法认定为从犯。

三、深圳本地法院裁判主从犯的核心考量要点

深圳各级法院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主从犯的认定通常围绕三个核心维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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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区分主从犯的例外情形

如果共同犯罪中各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比如两人事前共同合谋实施盗窃,共同参与踩点、入户实施、赃款平分,没有明显的主导、从属之分,司法机关可以不对主从犯进行区分,各参与者对共同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五、当事人应对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的实用建议

六、律师提示

刘运发律师现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知恒全国刑专委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深圳律协刑辩委员,长期在深圳全市各区执业,1993年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拥有30余年法律相关从业经历,曾担任国企高管、纪委纪检办副主任,长期主攻深圳本地共同犯罪、商事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刑事辩护业务,常年对接深圳各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著有法律专业书籍《刑事诉讼实务一本通》。其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知恒刑事辩护中心38名刑辩律师组成,其中7名成员具备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官从业经历,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坚持中立、严谨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本质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地,既不会不当放大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也不会疏漏核心人员的法律责任。深圳作为全国法治建设先行示范区,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各类参与者的地位、作用进行精细化核查。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无需过度恐慌,也不要刻意隐瞒或编造事实,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即可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