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实践证明,单纯抓捕黑恶团伙成员,只能实现阶段性成效。黑恶势力之所以在部分地区反复滋生、屡打不绝,根源往往不在于犯罪团伙本身,而在于背后依附的权力庇护网络。一旦存在“保护伞”与执法司法队伍中的“内鬼”,黑恶势力就能够提前获取办案信息、规避监管查处、干预案件处置,形成“打掉一批,又滋生一批”的循环。因此,扫黑除恶必须坚持扫黑必先打伞,除恶必清内鬼,将打击犯罪与深挖权力腐败同步推进,斩断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利益链条 。
黑恶势力与保护伞、内鬼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黑恶团伙依靠暴力、软暴力垄断行业资源,攫取非法收益,再以贿赂、利益输送等方式拉拢腐蚀公职人员;而被围猎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审批、监管、执法权力,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压案不查、降格处理,甚至主动干预案件办理,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庇护。这类庇护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上的“保护伞”,包含地方党政、行业主管部门干部,利用行政权力放任、包庇黑恶乱象;另一类是政法系统内部的“内鬼”,身处办案一线,掌握侦查、取证、案件办理的核心信息,他们的泄密与徇私,对扫黑工作造成的阻碍更为直接。
从过往查办案例来看,很多存续多年的涉黑组织,都依靠政法内部人员充当信息通道。在案件线索核查、抓捕行动实施前夕,内鬼泄露侦查计划,帮助团伙转移资产、销毁证据、串供翻供,使得前期侦查工作陷入被动。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收受好处后,对群众举报的涉黑线索置之不理,对滋扰群众、强揽工程等行为选择性执法,让受害者求助无门。这种防线内部的失守,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盘踞一方的关键病根。如果只抓犯罪人员,不清除背后权力关系网,黑恶团伙残余力量很容易再次整合,在新的掩护下重新作恶。
为破解这一难题,制度层面确立“一案三查”“两个一律”工作机制,要求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既要查办黑恶犯罪,又要追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公安、检察、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涉黑护黑线索,第一时间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实现办案线索无缝流转,防止护黑线索被截留、隐匿 。《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门设置章节,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置规则,将查办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纳入法定工作重点,把打伞破网固化为法治要求 。
需要厘清,“打伞清内鬼”并非扩大打击范围,不是所有履职不力的公职人员都等同于保护伞。法律和政策有着清晰边界:区分主观上主动包庇、收受贿赂充当黑恶势力靠山,和履职不到位、监管疏漏的失职渎职;区分故意泄露案情、徇私枉法的内鬼,和业务能力不足、工作存在瑕疵的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认定,既坚决防止护黑人员逃脱追责,也杜绝问责泛化,避免正常履职干部受到不当追责。精准定性,才能保障打伞破网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清内鬼,重在筑牢政法队伍内部防线。政法队伍是扫黑除恶的主力军,队伍内部一旦出现腐化变质人员,损害的不仅是个案办理,更是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常态化机制持续强化政法干警日常监督,紧盯案件办理、线索管理、强制措施适用等关键环节,健全办案保密制度、过问案件记录报告制度,对干预司法、打探案情的行为全程留痕。同时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护黑内鬼案例警示执法人员,划清权力红线,降低被黑恶势力围猎的风险。
打伞破网不是案件查办的终点,还要做好行业治理的后半篇文章。黑恶势力扎根往往依附于行业监管漏洞,在砂石、建筑、物流、农贸市场、小额借贷等领域,监管缺位容易滋生行业乱象。在打掉团伙、清除保护伞之后,相关部门要针对案件暴露的制度短板,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完善市场准入、日常巡查、风险排查机制,从源头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空间。实现“查处一案、清除一伞、整治一域”,推动行业治理完善,避免黑恶势力换个形式卷土重来。
群众监督是发现保护伞、内鬼线索的重要渠道。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持续接收群众线索,群众发现黑恶势力背后存在公职人员包庇、办案人员通风报信等情形,均可如实提交线索。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线索保密与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群众大胆反映问题。同时引导举报人客观举证,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保障线索质量。
扫黑除恶是一场长期较量,不可能依靠一次集中打击彻底根除。黑恶犯罪形态持续迭代,从传统暴力犯罪转向软暴力、网络黑恶,隐蔽化程度不断提升,对打伞破网、清除内鬼提出更高要求。斗争的重心,已经从单纯打击犯罪行为,转向同步治理权力腐败、队伍风险、行业漏洞的系统性治理。
扫黑除恶,打的是犯罪团伙,守的是基层治理根基。只有坚持扫黑与打伞同步、除恶与清内鬼并举,打通线索移送、案件查办、行业治理全链条,才能真正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清除权力庇护网络,才能持续维护社会安定,守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夯实平安建设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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