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

2026年10月5日,司法部以第151号令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2条。港澳法律执业者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和非诉业务,并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与内地律师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截至2026年9月,已有700余名港澳律师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

【政策要点】

1.考试常态化: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考试地点设在深圳,视澳门报名规模可同时在珠海设考场。

2.报考条件: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具有累计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香港律师、大律师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澳门执业律师未被采取“防范性中止措施”;职业道德良好;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考试通过后,还须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证书。

3.业务范围:在九市办理民商事法律事务。非诉业务须与大湾区内地九市存在连接点,如当事人户籍地、经常居所地、住所地或登记地在九市,标的物、合同履行地、法律事实发生地在九市,或由九市仲裁机构受理商事仲裁案件。

4.执业机构:可受聘于九市的内地律所或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或港澳律所内地代表机构;可成为九市内地律所合伙人。

【影响与挑战】

对跨境企业而言,大湾区律师可在同一内地律所框架下提供跨法域一体化服务,降低沟通成本,提升跨境交易与仲裁争议解决效率。对内地律所而言,引入港澳律师有助于补强跨境投融资、跨境破产及国际仲裁业务,但需同步完善跨境利益冲突审查、文件管理、保密、收费及客户身份审查等内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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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宇婷、邬漫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