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绥阳县公安局社会治安集中宣防巡查工作开展以来,“快警巡处组”始终紧盯餐饮夜市、广场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对酒后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做到依法快办快处,决不姑息。10月9日,绥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对2名涉案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件回顾

10月8日,洋川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接警后,“快警巡处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当场将涉案人员带至洋川派出所进一步处理,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当日凌晨5时许,杨某、徐某在某早餐店就餐期间与邻桌的周某某、柳某某发生口角,矛盾逐步升级,杨某、徐某继而在公共场所对周某某、柳某某进行殴打。目前,该2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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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绥阳公安

就带你一起了解寻衅滋事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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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构成“寻衅滋事”的常见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千万不要冲动!

千万不要出手!

千万不要打架!

都说了多少遍了

怎么就是不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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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绥阳公安给您算的

“打架斗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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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阳公安洋川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