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惠州一家公司车间上班的吴某,把手伸向了自己天天经手的电池材料,前后偷了价值37万余元的东西,换来9年有期徒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终审裁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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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吴某开始在车间里偷这些材料。吴某偷的东西,叫三元材料和钴酸锂,都是做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一公斤市场价能值109块到151块。而他偷完东西卖了30块、40块,最贵的也只卖了48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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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找来赵某让其运往东莞售卖。赵某答应了,还把自己名下的一辆比亚迪车停在厂区里,吴某把偷出来的材料藏在这辆车上开出厂区,再通知赵某把车开走。东西卖到东莞一家回收材料的公司,钱由赵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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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4年8月到11月案发,赵某一共收了销赃款330264元,赵某每跑一趟拿200元好处费,剩下的钱转给吴某。

2024年9月起,吴某拉上了同在车间上班的刘某、巫某,三人商量好一起偷,钱平分。分工很清楚,吴某和刘某负责在上班时偷,把材料运出车间,放在车间外电线杆的垃圾桶旁边;巫某负责把材料转移到自己的凯美瑞车上,开出厂区;刘某负责找买家。截至2024年11月23日,三人均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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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吴某伙同赵某盗窃的部分,销赃款330264元;伙同刘某、巫某盗窃的部分,价值45934元。两项合计,吴某一人对应376198元,属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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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刘某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此外,帮着运、帮着卖、帮着联系买家的,一样是共同犯罪。这案子里跑运输的赵某,也已另案被判了刑。

图片由AI生成

资料来源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