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上半年,湖北、浙江两省通信管理局先后对端口类短信息和营销电话集中清理。湖北清理违规主、子端口25万余个,关停违规端口、号码5000余个;浙江处置营销扰民企业322家,关停企业固话号码230个。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数字更直接:责令整改、督办、处罚违规企业315家次,关停违规语音专线1034条、短信端口762个,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投诉中金融类占比76.5%。端口、线路和码号被逐段清理之后,营销型企业要回答同一个问题:外呼和短信的法律边界,究竟划在哪里?
一、规则底盘:一部规章和一份专项通知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2月9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与营销企业直接相关的是三个条款。第四条要求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应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第二十一条规定,传输商业性短信息的,传输方应当要求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或者请求接收的证明材料,发送方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提供的不得为其传输。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记录接入的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信息、端口码号、接入地点、使用用途、短信发送模板并定期核验,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组织、个人提供接入。
呼叫中心业务另有专门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把业务形态定得很窄:组建呼叫中心系统、获得接入号码和语音中继资源,提供以接受用户主动呼入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确需呼出的,经用户同意后可以提供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类呼出,但不允许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拿着95/96号码主动外呼推销,本就不在许可范围之内。
二、“谁接入谁负责”:责任如何传导到营销企业
责任传导的起点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74号令第二十六条和81号文第三条把接入方的核验义务写得很具体:接入前要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和备案信息,存在未取得许可、擅自改变码号位长、拟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等情形的,一律不得提供接入。
对95/96号码,规则是“呼入为主”。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确需呼出的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并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接入企业、使用用途、呼入呼出开通情况,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码号。码号持证企业把名下95号码出租、转卖给第三方电销公司使用,是这条链路上最常见的违规形态。
传导的终点落在营销企业。链条通常是: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线路与码号接入,呼叫中心或外呼服务商承接坐席与线路,营销企业提供名单与话术并支付费用。委托方常认为“线路是外包方的,出事与我无关”,但接入侧的合规审查一旦上溯,委托方使用的线路是否合法、发送的名单是否取得同意,都会成为核查对象。
用户端还有一道机制。74号令第二十七条要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向有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意愿的用户提供通信短信息防侵扰服务。截至2026年第二季度,全国已依据用户意愿为13.8亿用户提供营销电话、短信防护服务91.2亿次。用户明确拒绝之后,运营商的系统会记录这一意愿,在后续转发环节形成拦截。
三、三条风险线:民事、行政与刑事
民事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把禁止范围扩到电话,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电话;《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禁止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个别几条短信、几个电话一般达不到“侵扰”程度,但同一主体对同一用户的反复营销,有可能被认定侵权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上,7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把处罚援引到《电信条例》《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无证经营、未备案码号、超范围提供商业营销呼出、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都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乃至停业整顿,地方通信管理局的处置手段已从约谈升级为关停端口、关停线路、清退合作。雷腾律师曾代理某通信网络投资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行政调查案,调查历时一年多,最终由通信管理局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未作行政处罚;但这一结果取决于接入方资质、业务形态与整改配合度,不能简单套用。
刑事上的风险集中在名单的来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雷腾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类案件时注意到,营销企业对名单来源的合规审查,往往只停留在口头确认。
湖北荆州沙市区的一起案件把这条线的位置标得很清楚。2024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频繁收到装修贷骚扰电话的反映,在一家商务公司办公电脑中查获按楼盘分类的业主信息30283条,由该公司电销小组负责人接收用于电话推销;源头是某装修公司渠道经理,借对接楼盘之便私自收集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房屋面积等信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电销团队一方属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未扩大泄露风险,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终止侦查;源头一方批量外泄数万条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2025年10月被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合规自查的三个接口
一是线路与码号。确认外呼所用的95/96号码、语音中继、短信端口是否由持证主体提供、是否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完成实名备案、备案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使用无证主体的线路、码号,或者隐藏、篡改主叫号码,都会直接触发停服与处罚。
二是营销行为。商业短信须能提供接收方事先同意或者请求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告知,用户退订后不得再次发送。营销电话则要区分业务类型,在接受用户主动呼入的呼叫中心业务之外,主动外呼推销本就不被许可。
三是名单与数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须有合法性基础,相关记录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向第三方提供须单独取得同意。名单从哪里来,是三个接口里风险最高的一处。
这三个接口,多数企业靠内部自查就能覆盖,唯独“名单来源”例外。它同时牵动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线,又依赖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两高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裁判口径的综合把握。单靠合规部门核对一张表格,查不出名单最初怎么来的、有没有授权链条。这类判断需要同时懂电信业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和刑事证据标准,普通法律服务很难覆盖。
监管的重心,已经从查处一条短信、一个电话,转向清理端口、线路和码号这些通道。对营销型企业而言,需要先回答的不是话术怎么改,而是名单从哪来、线路是谁的、码号备没备案。把这三个问题答清楚,红线在哪也就清楚了。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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