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举报人把消防大队给告了,原因就是举报人找消防大队要求兑现奖金,消防大队不给。
最近翻到一份二审行政裁定书,案号(2026)黔01行终165号。有个举报人,跑到贵阳反复举报酒店消防隐患,状告消防大队"不兑现举报奖励",一审、二审全被驳回起诉。
我们来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一、举报奖励,到底是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举报人的诉讼请求很直接:判令消防大队兑现举报奖励。消防大队给了书面回复——"经核查,你举报的场所确实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大队已依法查处;但根据本市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事项不在奖励范围,不予奖励",并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
这份"不予奖励"的回复,能不能告?按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人为了拿奖金而举报,这份"奖励请求权"算不算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两级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当举报行为已经超出合理限度、目的明显不是为了救济自身权益时,这种"利益"不值得司法保护,连实体审查都不进,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重要):举报奖励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给付,能不能进法院的大门,关键看举报人的动机和限度是否正当。
二、"滥诉"怎么认?
全案的核心,是"滥诉"的认定。法院裁定书里写了两组数字:举报人从2025年1月起,因酒店消防问题频繁向贵阳市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随后又以"不兑现奖金、不履职"为由提起一堆诉讼;仅2025年3月18日至27日这十来天,他就以消防大队为被申请人,向区政府提起了34件行政复议。
法院据此认定:明显超出正常合理范围,客观上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存有滥用诉讼权利嫌疑,不应支持。
法院的理由就是:诉权不能被当成牟利和缠讼的工具。
三、举报奖励制度本身的边界在哪?
回到实体争议:杨某某举报的是"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大队也确实查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可到了"发奖金"这一步,却以"不在奖励范围"拒了。
消防大队的依据是本市(支队)层面的举报奖励办法。举报人在上诉状里质疑:不予奖励"适用依据错误,且与既有实践相悖"。
在某种程度上,这也说明各地奖励办法林林总总,奖励事项、认定标准、发放程序口径不一,到了具体个案就容易扯皮。
四、"职业举报人"来了,制度怎么接?
举报人住在甘肃,却专门跑到贵阳批量举报酒店消防,意图直指奖金。这类"牟利性举报""职业举报人"现象,在消防领域已经不鲜见。
举报本意是发动群众参与消防治理。一旦变成冲着奖金去的流水线操作,负面效果就出来了:一方面稀释了真正有价值的举报,另一方面大量占用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
所以,要不要搞有奖举报?举报范围是哪些?奖金怎么发、发给谁、按什么标准发?最好在法治框架里说清楚(不应该发个文件就可以发钱了,这是国家的钱, 凭什么擅自发给举报人呢),既鼓励群众监督,也堵住钻空子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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