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声明:本文中的人物、企业与情节均为虚构,是一场纯粹的思想实验,仅供法理学层面的探讨,不构成对任何现实事件、企业或个人的指控与评价;文中引用的公开报道仅作背景资料。
各位同学,我们先做一个思想实验。
新能源汽车行业里现在流行一句话:出车比出手机还快——这句话先在网上流传,后来被《21世纪经济报道》在2026年10月10日的报道里正式引用,原话是"汽车迭代比手机还快,上新速度已经和饮料行业一样了"。
传统车企造一台车要多久?
麦肯锡的研究说是40到50个月,日产以前要55个月,大众要50个月。
现在呢?
有车企研发人员告诉媒体:18个月完成已经成为了行业默认的速度。
中国速度,果然遥遥领先。
张三于是受到了鼓舞,而且给自己加码:行业默认十八个月,我十五个月就要出。
本来就已经极限压缩的周期,又硬生生砍掉三个月,从哪砍?
很多同学可能已经抢答了:造型设计不敢省——丑,一眼就看得出来;发布会不敢省——钱都花出去了。最容易被挤掉的,是那些看不见的东西:几十万公里的路试验证、一轮一轮的台架测试。
恭喜你,都会抢答了,还一连答仨答案!
是的。一辆车漂亮不漂亮,上市那天人人看得见;测试做没做足,只有出事的那一瞬间才见分晓。
据说有车企车门把手做1万次测试,只有2000次是真测,剩下8000次靠电脑仿真拟合——这个细节出自《人民日报》10月11日的评论《四部门联手,对"速成车"说不!》,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原文。
就这样,张三的车下线了,批量交付,车流滚滚开上公路。有一天,一位车主在高速上踩了一脚急刹,嘎巴儿,刹车踏板应声而断,完成了同整个车身的最彻底的决裂,还好,司机人没事儿。
现在请问:这位造车狂徒张三该当何罪?
产品出了人命关天的问题,法律责任像一栋楼,一楼到顶楼,楼层越高,证明越难。
一楼是民法,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赔钱,法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202条;
二楼是行政法,罚款、召回;
顶楼才是刑法。
楼层越高,门槛越高,因为刑法动用的是自由乃至生命。
三鹿事件的坐标大家应该记得:2008年恶性程度震惊全国,董事长最终被判无期徒刑,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公开司法记录——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这说明把产品缺陷"升格"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实践历来谨慎。
那为什么还要讨论"升格"的可能?
因为各位要注意一个细节:楼里其他的门,都挂着同一把锁。
同领域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都要求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先行。
踏板断了,万幸没死人,这两扇门就是关着的。
而有一扇门,理论上虚掩着。我们看原文——《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了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死人,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在刑法上叫危险犯:危险足够现实、足够大,法益已经命悬一线,就值得提前出手。
接下来我们就看,张三这扇门的四道门闩,要一道一道过。
第一道门闩:处于危险中的,是谁
"公共安全"的通行含义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与重大财产安全。
张三卖一台有缺陷的车给李四,李四受损,这是民事纠纷。但张三卖一万台有缺陷的车给一万个人,这一万台车开上公路——各位,危险的承受者就变成"不特定"的了。
什么叫不特定?就是你我在路上正常开车,规规矩矩,可我们不知道迎面那辆车的踏板是"第几脚会断"的那一块。
批量性、流动性、不可规避性,三个属性叠起来,张三卖的既是商品,也是流动的风险。这道门闩,比较顺。
第二道门闩:这算不算"其他危险方法"
114条列举了放火、决水、爆炸,然后留了个口袋:"其他危险方法"。通说给这个口袋划了及格线:必须与放火爆炸具有危险相当性——一经实施,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大伤亡。
这道题有争议。
一边认为:高速工况下踏板断裂,驾驶人面对的是秒级失控,突发性、不可控性,经验上等价于一次小型爆炸;立法留了"其他"二字,就装得下移动的危险源。
另一边认为:缺陷的风险有附条件性——要全力踩才触发,断了还有P挡、手刹、发动机制动兜底,跟放火爆炸那种瞬间、全面、不可中断的危险,结构上不是一回事。
我个人的倾向是,当高速行驶中制动系统失效的风险已经现实化、密集化,"相当性"是有论证空间的;但我必须承认,这是整份论证里最容易被推翻的一页。法律人对自己的观点要有怀疑的勇气——我的结论可能错,但两说必须摆全。
第三道门闩:谁可能要去坐牢
这道门里藏着本案最要害的问题:如果追究,处罚谁?
《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前提是法律明文规定。
而第114条所在的危害公共安全一章,没有单位犯罪的条款。
所以刑事责任直接落在自然人身上——拍板定型的人,签字放行的人,签发质检合格文件的人。
法人人格是一块防弹玻璃。危机公关可以切割给供应商,稀释给"极端工况",模糊成"流程问题",股东可以抛售,品牌可以雪藏——但玻璃后面那只签字的手,跑不掉。
张三开会拍板,李四签字放行,王五出具合格报告。三个人,三个名字,都可能被列在犯罪嫌疑人名单上。
第四道门闩:怎么证明张三"心里明白"
间接故意,要求是"明知+放任":张三推出新车到市场的时候,心里明白这踏板可能出人命,还是推出了。
难处在于:现在公开层面的材料——测试方的拆解、结构的对比、仿真替代实测的惯例——证明的是缺陷可能存在。而"缺陷存在"是技术判断,"明知缺陷"是指控人心。
两者可谓天壤之别。
明知的直接证据锁在哪里?锁在张三的办公室里:设计评审纪要、失效分析档案、原始测试记录、售后故障上报单。
这些东西,不经刑事侦查调不出来。于是不侦查,就调不到定罪的证据;调不到证据,又定不了罪。 司法机关也很为难——我们不能先假设张三有罪,再去他办公室翻抽屉。
走出死结的钥匙,在行政程序手里:技术鉴定先行,确认缺陷成因与验证流程的失范,间接证据链才有地基。
行政认定在前,刑事程序殿后,这是此类案件唯一现实的路线。急不得,也快不了——这本身就是法治的代价,也是法治的价值。
文章写到这里,我要讲一讲人性。
骂张三很容易。但各位想一想:如果你是一个厂长, deadline 压在头上,竞品以月度为单位不断推出新款,投资人催,市场催,测试数据差一点达标——你内心深处会不会也有一个声音说:先上线,应该没事?
这个声音,就是我们心里的张三。
人性有幽暗的一面,趋利避害,心存侥幸,总觉得自己会是例外。正因为人人都可能是张三,刑法才必须在张三生心动念的地方立一块牌子:此处三年起步。
所以刑法的真正功能,既是事后办人,更是事前吓人——它逼着每一个赶工期的决策者,把验证里程、实测比例、失效分析,一笔一笔写回成本表。你省掉的每一道工序,法律都记着账。
回到我们的思想实验。
张三造车的踏板,断在了一条高速公路上,断在了一位素不相识的车主脚下——那位车主在此之前,没有做错任何事。
故事的结尾,法律还没有出场。
警察没有抓人,法院没有开庭,因为证据还锁在张三的办公室里,而打开那扇门的钥匙,在鉴定机构的手里。
程序走得很慢,慢到让愤怒的人跺脚。甚至我们不知道,这个程序是否会被启动。
不过,有一件事不需要等鉴定:每一块被省掉的测试,都已经记在了账上。技术可以迭代,生命不能测试;踏板断裂的那一刻,断掉的既是一个塑料件,也是"快"与"稳"之间的缓冲垫。
刹车踏板以后还会不会断裂?其他安全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判断这一点,要看我们社会引用的规则是“404”,还是"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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