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娜(化名)和刘东(化名)在一起五年,没领证。

2024年两人买房,330914元全部从代娜的银行卡上转出,但收据上写的是刘东的名字。后来分了手,房子装修完,刘东住了进去。代娜想要个说法,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两级法院都说她不是购房人。至于这33万到底是谁的、怎么分,那是你跟刘东两个人之间的事,另案去。

钱从她卡上走,收据写他的名

2024年3月,两人在武威市凉州区发放镇发放村看上了一套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子,房子是小产权房,办不了产权证,而且只有武威市农村户口的人才能买。当时接待的是村委会副主任梁鹏(化名)。

代娜是城镇户口,没资格买。但刘东够条件。

据代娜讲,梁鹏当时说,收据先开在刘东名下,等以后正式签合同再换成她的名字。村委会则表示:两人来买房时自称是夫妻,村委会按规定只跟刘东签合同。

钱是从代娜账上走的,这一点双方没争。村委会开的收据,交款人写着刘东。

分手后,他搬进去住了

房子交了,代娜装修,又花了20余万。

2024年底,两人分了手。据代娜讲,2025年1月她找过梁鹏,说跟刘东已经分开了,以后签合同必须通知她。但村委会再没联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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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追问签合同事宜截图)

事实上,2025年4月10日,村委会就已经直接跟刘东签了土地使用协议、补充协议和代建合同,房子落在刘东名下。只是当时代娜不知道,所以装修完,刘东住了进去。

2026年3月,代娜把村委会和梁鹏告到凉州区法院。她的理由是:她不是本村人,她跟村委会的口头买卖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钱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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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审判决书)

2026年5月30日一审驳回,9月15日武威中院二审维持。

二审的道理绕了一圈,最后落在了这一句:代娜跟刘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另行主张。

五年,没领证

判决书里写得简单:代娜与刘东系未婚同居关系。

但刘东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说明,把这五年讲得更细。他说,两人自2019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济完全融在一起,他的收入、经营所得全部交给代娜管理,日常开支、投资都从代娜卡上走。

代娜不认这个说法。二审时她交了一份新疆泽普县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证明这330914元购房款,是她向母亲邓秀花借来的——她拿这份证据想说明:房款全是我一个人出的,跟刘东没有半点关系。

但法院没有完全采纳。二审认为,这份裁定书能印证邓秀花在2024年3月给代娜转过50万元,代娜再把钱转给梁鹏的事实,“但并不能据此排除刘东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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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二审判决)

同居的钱,分手时怎么算

代娜和刘东的事,在法律上不是个例。

两个人在一起住了五年,没领证。钱从谁卡上走、收据写谁的名、房子装修了谁住进去——这些事在两个人好的时候都不是问题。一旦分了手,每一笔都要翻出来算。

法律上,同居关系跟婚姻关系不一样。领了证的夫妻,婚后财产原则上共有;没领证的同居,财产不是自动共有的,谁出的钱、谁签的字,法律上先认谁。但反过来,你想证明这钱全是你一个人的、跟对方一点关系没有,也得拿出硬邦邦的证据来——代娜拿出了母亲给她的转账记录,法院还是说了一句“不能排除刘东对房屋的权益”。

代娜的33万,现在卡在了一个尴尬的位置:告村委会,法院说你不是购房人;告刘东,那是另一个官司。代娜表示她仍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北极海新闻将持续关注。(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同居期间购置小产权房引发的财产纠纷。案涉房屋为农村社区住房,购房资格仅限本村农村户籍人员,代娜因户籍原因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案涉购房相关协议均由刘东与村委会签署,收据交款人亦登记为刘东,故法院认定代娜与村委会之间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向村委会主张退款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案涉购房款虽从代娜账户转出,但双方对资金来源、款项性质存在争议。现有证据可以反映代娜账户资金流转情况,但不足以完全排除刘东对案涉房屋享有财产权益,该同居财产争议需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厘清。

来源:北极海新闻

2026-10-12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