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的韩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本以为接下来就是开庭判决,没想到立案之后,法官先安排了一场调解。调解员劝他冷静,又约双方谈了几轮,韩先生心里犯嘀咕:我是来离婚的,为什么要先调解?调解是不是在拖延时间?如果我不想调解,能不能直接开庭?调解谈成了和谈不成,结果有什么不一样?
其实,调解是离婚诉讼里绕不开的一环,也是法律专门设置的一道程序。很多人对调解不理解、有抵触,但调解在化解矛盾、保护隐私、节省成本方面有独特的作用。本文结合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离婚调解的流程和作用讲清楚。离婚律师孙常佳提醒东明的朋友:调解不是劝和不劝离,它是一道有法律效力的程序,理解它、用好它,对双方都有好处。
(本文案例均为普法示例,人名均为化名)
一、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的调解,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是可选项。
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调解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把这些规定合起来看,离婚调解有四个特点:一是必经,起诉离婚后法院一般先组织调解;二是自愿,是否接受调解方案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能强迫;三是有效,调解书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灵活,调解和好、调解离婚、调解不成转入判决,路径是开放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里说的有关组织,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力量。这类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但能帮助双方梳理分歧、缓和矛盾;调解成功的,可以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诉讼外调解谈不拢的,当事人仍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实务要点
1. 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民法典明确要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所以实践中,起诉离婚后,法院通常会先组织调解。这里的调解既包括立案前由诉前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也包括立案后、开庭前或者庭审中由法官主持的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院也不会无休止地调下去,调解不成就转入审理判决。
2. 调解遵循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所以,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方案,完全可以拒绝,调解程序就会终止,案件转入正常的审理程序。调解不是必须谈成,更不是被迫接受,主动权始终在当事人手里。
3. 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结果完全不同。调解和好的,双方重归于好,可以撤诉或者以调解方式结案,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离婚的,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达成一致,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签收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4. 调解书签收即生效,不能上诉。这是调解和判决的一个重要区别: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所以签收调解书之前,一定要把方案想清楚,一旦签收就要按约定履行。
5. 调解的好处是省时、省力、省心。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可以依法减半;调解过程相对平和,有利于缓和矛盾,保护双方的隐私,避免对簿公堂的对抗;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履行意愿更高,后续执行起来也更顺畅。
6. 调解离婚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领离婚证。这一点很多人不清楚: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就解除了,不需要再跑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理,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7.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离婚或者调解解决财产、抚养问题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比如不支付补偿款、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打一场官司。这也是调解相对于私下协议的优势所在,法律保障更充分。
三、在东明的实操提示
东明的朋友如果正在考虑或者已经启动了离婚诉讼,对调解可以这样把握。第一步,立案后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安排,把它当作一次理性协商的机会,而不是浪费时间。第二步,调解前想清楚自己的底线: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抚养费多少、债务谁承担,心里要有数,谈的时候才能有的放矢。第三步,调解方案要具体、可执行,涉及财产、孩子、债务的内容写清楚,别签模糊协议。第四步,如果对方没有诚意、调解难以达成一致,不必勉强,及时要求转入审理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
需要提醒的是,调解过程中说的话、出示的证据,在后续审理中一般仍可作为参考,所以调解阶段同样要注意言行和证据。另外,调解协议一旦签收生效,双方都要按约履行,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对调解方案拿不准,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再作决定。
另外,离婚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揽子问题达成协议,内容越完整,越能避免日后再起纠纷。调解时不要只谈离婚这一个问题,把该处理的都处理完,一次解决,省心省力。如果对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拿不准,尤其是涉及房产过户、大额补偿的,建议请专业律师把关后再签字。
此外,还要纠正一个常见误解:调解不等于和稀泥。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方案必须合法、自愿,不能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表面和解。如果对方利用调解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或者提出的方案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并要求法院及时转入审理程序。调解是手段不是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根本。
四、律师提示
离婚律师孙常佳提示,面对离婚调解,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调解是程序不是障碍,它给了双方一个理性对话的机会,谈得拢省时省力,谈不拢再走判决,不必抵触。其二,自愿是底线,任何强迫达成的调解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方案不合心意就明确拒绝,不要勉强签字。其三,签收要慎重,调解书一经签收即生效且不能上诉,涉及财产和孩子的条款务必逐条看清,拿不准的提前请律师把关。其四,调解不成不等于案件没有进展,转入判决后,法院同样会依法处理,不要因为没谈成而灰心,判决同样是保护权益的途径。
在东明处理离婚事宜,把调解这道程序理解到位,往往能让纠纷解决得更平和、更高效。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是法律给出的出路,关键是把规则弄明白,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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