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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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银行将多笔债权打包成不良资产包对外转让,大量债权附带房产、土地等抵押物。
那么,不良资产抵押债权包转让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自动转移?
周军律师结合民法典及不良资产司法裁判规则,对该问题进行解析。
一、基本原则: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原则上自动一并转移
抵押权属于典型的从权利,依附主债权而存在,遵循“从随主走”的法理。
《民法典》第407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47条进一步明确: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放到不良资产包场景下:银行把附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装入不良资产包,转让给AMC或者其他受让主体,只要主债权合法有效、抵押权原本已经合法登记设立,抵押权随不良包内主债权一并转让给资产包受让人,不需要经过抵押人同意。
即便不动产登记簿上抵押权人仍然显示为原出让银行,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受让人依然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主张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不良资产专门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抵押合同里面如果写有“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抵押人同意”的条款,该约定不能对抗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不阻碍抵押权随同转移。
二、抵押权不随同转移的两类例外情形
1.当事人明确特别约定,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仅转让主债权,抵押权不随同转让。此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受让人只拿到普通债权,不再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实务当中资产包交易极少做此种安排。
2.抵押权本身已经消灭
转让之前抵押物已经处置完毕、抵押权已经注销、主债权原本无效,那么资产包受让自然无法取得抵押权。
⚠️注意:仅仅抵押合同写“债权转让需要抵押人同意”,不属于上面的例外,不能阻止抵押权随不良包转让。
周军律师提醒,受让不良资产包时应当做好尽调、留存完整转让证据,尽量完善登记、通知程序起诉时诉讼请求不能只写归还本金利息,要写明:请求判令原告(资产包受让人)对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障后续顺利处置抵押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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