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梦云)2025年,张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包“XX牌紫菜”,金额9.9元,其认为该产品委托分装企业不具备紫菜分装资质,遂向南京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下称溧水区局)提交《投诉举报履职信》,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奖励。后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原告张某某已累计投诉2000余次、举报600余次。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规则》,现在类似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能被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
溧水区局经核查发现,受托分装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溧水区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了举报人。
随后,举报人不服溧水区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遂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溧水区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溧水区局不予立案决定。举报人仍不服,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须审查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
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原告张某某已累计投诉2000余次、举报600余次。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紫菜存在质量问题对其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同时结合原告在12315平台大量的投诉举报数据,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正常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的合理限度,缺乏正当性。因此,张某某与被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具备法律上需要保护的、直接的、个别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今年7月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公布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牟利性投诉举报,是指行为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同一人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或者同一类商品服务频繁投诉举报,或者不同人串通后对同一经营者或者同一类商品服务集中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的;其他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的投诉举报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是否构成牟利性投诉举报。江苏也明确,可以考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下列情形综合认定:同一人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
《规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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