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来源:安徽证监局

李莉:

经查,我局发现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金桥”)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二是与关联方办公场地、人员混同;三是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五是在基金管理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池州金桥的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池州金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