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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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说,自己在家休养期间被亲友提醒,在消费场所受伤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她也上网查询了相关知识,10月7日,刘女士通过名创优品微信小程序反馈了问题。当天,她接到了一位自称是“名创优品广州总部店长”的人打来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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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9月22日前往医院就诊后的影像检查报告书。(来源:受访者)

信网·信号新闻10月12日讯 在广东广州上大学的刘女士向信号新闻(0532-80889431)反映,9月21日,她在广州市从化区一家名创优品门店内滑倒,次日就医后发现足部骨折。事发十余天后的10月7日,她向涉事门店反映此事后,被对方以未及时告知、事情已过去超过15天无法确定事实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名创优品广州总部客服专员向信号新闻回复称,已调取事发监控,确认刘女士在店内摔倒,仍需补充病历等材料以便推进后续处理。

大学生称在名创优品摔倒骨折行动要拄拐 已花900多元

刘女士介绍,她是一名大学生,在广州读书。9月21日下午,她与朋友到了广州市从化区的名创优品欣荣广场店。刘女士说,进店时因为地面存水湿滑,她在下台阶时摔倒。“后面的朋友还想拉我一把,但没有来得及。”刘女士说,摔倒后她感觉脚部疼痛,但还勉强能走,以为没什么大碍,忍着疼和朋友在店里逛了一会儿才离开。当天晚上,她感觉自己的脚部疼痛加剧,第二天到医院拍了X光片,被查出了跖骨骨折。

此后,她返回深圳家中休养,目前行动仍需要拄拐。刘女士称,因为这次受伤,她花了900多元,包括医药费、购买拐杖的钱还有交通费等。

超过15天后才知可索赔 店方因其“未当场告知”拒担责

刘女士说,自己在家休养期间被亲友提醒,在消费场所受伤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她也上网查询了相关知识,10月7日,刘女士通过名创优品微信小程序反馈了问题。当天,她接到了一位自称是“名创优品广州总部店长”的人打来的电话。

刘女士称,沟通过程中,对方问她为什么事发超过15天后才联系门店,并表示因为她当时没有告知店员,且事情已经过去较长时间,门店无法确认事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会为此担责。刘女士说,自己提出查看当天监控录像,对方没有同意,让她通过自己的方式维权。

刘女士告诉信号新闻,因为名创优品拒绝担责,也不愿提供监控,她选择了报警处理。目前,由于她未在事发地广州,无法与民警一同前往事发商场调取监控,事情暂无进展。刘女士说,她希望门店能够承认相应责任,至于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可以根据后续处理情况再作协商。

名创优品回应:已调取事发监控 消费者需补充病历等材料

10月12日,名创优品广州总部客服专员张先生致电信号新闻,回应刘女士在门店滑倒骨折一事。张先生表示,名创优品已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确认刘女士于9月21日18时许在门店内摔倒,随后在他人搀扶下起身,并继续在店内走动、逛店。针对刘女士反映门店以超过15天为由拒绝赔偿的情况,张先生表示,名创优品内部并未设置超过15天就无法赔偿的规定,目前由于刘女士未能提供完整的就医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事发经过及伤情情况。

张先生称,目前公司已查看刘女士提供的诊断证明、CT及相关影像资料,但仍需补充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以便按照内部流程推进后续处理。张先生还表示,公司正在积极联系刘女士,由于事发当天她未向门店反映情况,也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截至通话时,工作人员已两次致电刘女士,但暂未接通。对于刘女士提及的报警情况,张先生表示,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反馈,后续仍会继续跟进,并尽力回应消费者诉求。

律师:未及时告知不等于经营者免责 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损失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张震翔律师评析,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排除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如果消费者在店内滑倒受伤,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现场环境、积水形成原因、是否及时清理、是否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等具体情况判断。

张律师表示,消费者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告知店员,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据此直接免除责任。未及时告知的情况,可能影响后续对事发经过、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但不能单凭这一点认定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

张律师同时表示,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事发后超过15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丧失了依法维权的权利。(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