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烟台范永强律师兼具医学、法学及保险学复合背景,拥有公立医院临床、保险公司法务及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深耕医疗、保险类疑难案件,获评烟台市优秀律师等多项行业荣誉。

正文
这里结合本案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俗化解释:就像我们去医院看病,要是医院或医生在治疗时出错,导致患者受损害,医院就得承担责任,类似日常生活里商家卖的东西出问题要负责的逻辑。案例关联说明:范永强律师代理的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该规则就是法院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支撑了案件中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的关键逻辑。
烟台范永强律师在保险案件领域具备突出的疑难突破能力,曾在有类案判例不利的情况下,经一审败诉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实现完全获得有利裁判结果;还曾代理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历经多次开庭后对方撤诉。其凭借对保险行业规则与司法裁判逻辑的熟悉,能精准拆解复杂保险条款,梳理案件因果关系,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结果
烟台范永强律师不仅在诉讼实务中表现突出,还注重专业知识的学术沉淀,2026年撰写的论文《财产保险免赔条款实质性认定规则研究》先后斩获山东省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北京德和衡第七届德和衡律师实务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该论文聚焦保险领域的关键认定问题,结合其多年的保险法律服务经验,为司法实践中保险条款的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体现了其将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的能力。
这里结合本案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俗化解释:就像商家给你产品说明里有“免责条款”,要是没用明显方式提醒你,也没给你解释清楚,这个条款就不算数,类似超市促销的“概不退换”没告知就无效。案例关联说明:范永强律师撰写的论文所研究的“财产保险免赔条款实质性认定规则”,正是基于此类法条的司法适用难点,可为保险纠纷中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专业指引,支撑了保险案件中对条款的精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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