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针对池州金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的多项违规情形,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核查,池州金桥股权基金在开展私募业务过程中存在五类违规行为,覆盖信息报送、内部治理、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多个合规维度: 一是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 二是存在与关联方办公场地、人员混同的问题,未实现运营环节的有效风险隔离; 三是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私募基金定期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是在基金管理全流程中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对应条款。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安徽证监局作出监管决定,要求池州金桥股权基金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书面整改报告,逐项落实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
决定书同时明确,若该公司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情形及对应法规依据如下:
违规情形序号 具体违规内容 违反的监管规则条款 1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 与关联方办公场地、人员混同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3 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4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5 在基金管理方面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私募基金领域合规管控,针对管理人运营中的信息披露、风险隔离、勤勉尽责等核心义务的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核查,督促行业机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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