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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对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总经理代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决定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部门核查结果,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接受他人委托对贵州省黔云科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的行为,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代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监管部门在公告中指出,鉴于案涉违规行为已经完成整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最终作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监管部门要求相关主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告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对应监管措施明细如下:

涉事主体名称 身份认定 监管措施类型 贵州科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行为实施主体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代涛 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总经理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