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上饶玉山县日景汇鑫城不动产登记纠纷引发持续关注。一桩因公安机关标准地址(门楼牌号)编制调整衍生的权属交叉争议,牵出当地原房屋登记机构公职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查验程序办理登记、在缺乏真实交易基础情况下将不动产权利违规预告登记至亲属名下、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一纸记载错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让购房人深陷多年权属拉锯,更折射出基层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履职漏洞、权力监督短板与民生维权困境。

图为涉事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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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事商铺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其功能不是为当事人"赋权",而是对已存在的物权变动事实加以记载、公示,并赋予权利推定效力。依《民法典》第216条、第217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正因如此,权属证书的核发必须以真实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准确的自然状况与权籍调查成果、清晰的权属来源为依据,严格遵循"受理—查验—登簿—发证"的法定程序。

然而本案的查验程序却出现了多重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212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8条及《实施细则》第15条,登记机构负有法定查验职责;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申请,依条例第19条可实地查看并调查;对存在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等法定情形,依条例第22条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对照之下:

其一,同一商铺因门楼牌号编制调整出现坐落表述与编号更迭,工作人员在房屋层高、层数等自然状况与规划审批、权籍调查(测绘)成果及买卖合同记载明显不符、新旧权属交叉冲突的情况下,仍未尽法定查验义务径行办理转移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这本属条例第22条明确应当"不予登记"的范畴。其二,在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前提下,将业主房产违规办理预告登记至公职人员亲属名下。依《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须以真实交易协议为基础,性质是保全将来物权变动之请求权;缺乏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即属违法登记。依同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虚假预告登记实际为真实权利人的处分与维权设置法定障碍,直接架空其合法权益。其三,有工作人员涉嫌利用登记查验职权,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登记费之外的费用,触碰廉洁履职红线。

最令人唏嘘的是,普通民众成为最大受害者。购房人依规购房、依约付款,却因公职人员履职失范陷入长期权属争议。即便上饶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生效裁决,从民事层面确认在先买受人的交易效力与真实权利归属、否定无真实交易基础的权属登记,但依《仲裁法》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依《民法典》第229条,只有直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形成性法律文书,物权变动才自文书生效时发生。本案裁决属确认性裁决,效力在于确认权利归属,不改变登记簿记载,不能替代更正登记与登记机构自我纠错。因此,错发的权属证书尚未依《民法典》第220条通过更正登记纠正,群众损失尚未依第222条获得赔偿,多年维权成本无从弥补。

从法治层面看,本案清晰划开了登记过失、违纪违法与职务犯罪三层责任的边界。若因业务疏忽、未尽法定查验义务造成登记错误,属玩忽职守性质的履职重大过失,应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并按条例第30条追责;造成损害的,依《民法典》第222条由登记机构赔偿,赔偿后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若明知权属冲突、交易虚假、材料不实仍刻意突破查验底线徇私办证、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借机违规收费据为己有,则已超出工作失误范畴。但需区分:依《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属结果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触及第385条受贿罪。是否构成犯罪须由监察机关依《监察法》调查后依法认定。

门楼牌号编制调整虽是客观背景,但层高与层数差异、新旧权属交叉、缺乏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的虚假预告登记,均是依书面查验乃至实地查看即可核查、可规避的基础问题。登记机构作为专业的行政确认主体对明显权属矛盾视而不见,甚至利用职权为亲属攫取不当利益,本质是公权力的私用与滥用。本案还厘清了一条重要法治逻辑:民事(仲裁)确权不等于登记行为合法,仲裁裁决生效更不等于职务追责终结。仲裁解决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回答"房产该归谁";行政纠错解决登记行为合法性问题,包括办理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以阻断不当处分,以及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登记或确认其违法,回答"错证如何撤";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聚焦公职人员履职问题,回答"违规者如何追责";此外还有第四条不可省略——依《民法典》第222条及《国家赔偿法》主张登记错误赔偿,回答"损失如何弥补"。

此次问题为基层政务监管敲响警钟。四条路径相互独立、缺一不可,民事胜诉只是维权第一步。期待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全面核查,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必要时立案审查调查,查清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等事实,厘清主观过错与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层级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此为鉴:排查因标准地址编制调整、自然状况变更引发的坐落与编号衔接漏洞;严格落实查验、实地查看与调查程序;健全受理、审核、登簿岗位分离与内部复核机制;落实登记错误赔偿与追偿制度。同时应关注机构改革的衔接风险——房屋登记职责已整合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登记机构,原房屋登记档案与权籍调查成果的移交往往正是错登高发环节,对行为发生时职责主体与现行纠错主体的准确认定,直接决定群众"找谁纠错、向谁索赔"能否落到实处。

法治的温度,藏在每一次公正的履职之中。唯有扎紧基层权力的制度笼子,严惩履职失守、权力滥用行为,及时纠正违法登记、弥补群众损失,才能守住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守护好百姓的合法财产与民生底气。(蒋语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