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姐夫因危房改造拿到一套安置房的购房指标,妹妹出钱买下,装修后一直住在里面,房产证却登记在姐夫名下。多年后对方反悔、拒绝配合过户,双方对簿公堂——北京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判令限期协助过户。

本文依托北京法院这起生效判例,讲清亲属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时,法院究竟靠什么认定借名买房。

周某娟与蒋某国原系夫妻,周某慧是周某娟的妹妹。

2006年,蒋某国原住房因危房改造拆迁,他因此取得在北京某区购买一套安置房的购房指标。

蒋某国当时没有购房能力,周某慧又有购房需求,双方商量后约定:由周某慧出资,以蒋某国的名义买下这套安置房。

2006年12月,蒋某国出具《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委托周某慧代为选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纳房款、领取房产证。

同日,蒋某国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款三十四万余元。合同签订时蒋某国并未到场,买受人处的签名由周某慧代签。

房款由周某慧一次性支付。此后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也一直由她承担。

2008年10月,房屋登记至蒋某国名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以及购房款、税费的原始票据,均保存在周某慧处。

房屋交付后,周某慧出资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因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办理过户,双方约定五年期满后再办手续。期满后,周某慧备齐各项税费要求过户,对方却反悔推脱。

2014年8月,房屋被转移登记到周某娟名下;不久后蒋某国与周某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归周某娟所有。

周某慧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周某慧主张,房款、税费均由她支付,房屋由她占有使用,产权证与原始票据也在她手中,双方之间实为购房指标转让,即借名买房,房屋应归她所有。

周某娟、蒋某国则称,当初只是委托周某慧代办购房手续,从未约定房屋归她;真实情况是借她的钱先住着,等她另有住房时再把房款退还给她。

双方还分别申请证人出庭,就当初是否存在口头约定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借名买房是一种名实不符的行为。在没有书面协议时,法院综合四点判断:房款由谁支付、房屋由谁占有使用、购房票据与产权证由谁持有、双方对借名有没有合理解释。

本案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周某慧支付;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她掌控、实际占有使用;产权证及房款、税费的原始票据也都由她持有;房屋的物业费等日常支出同样由她负担。

二被告虽称房屋只是借住,却也认可房款、装修均由周某慧出资;而且在周某慧长期占用房屋期间,他们从未主张过任何权利。这与他们的说法相互矛盾,也不符合生活常理,且没有证据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于2006年,房屋目前也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对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某慧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

律师评析

第一,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法院首先看钱是谁出的。北京靳双权律师在办理大量此类案件时发现,付款凭证只是起点,它必须与占有、票据、双方陈述等其他事实相互印证;单独一摞转账记录,往往撑不起借名的主张。

第二,再看房是谁占的、票在谁手里。谁长期居住、谁交纳物业供暖、房产证和原始票据在谁手中,这些细节是判断名实是否相符的重要旁证。本案这些旁证恰好都指向出资的妹妹一方。

第三,借名是否有合理理由,同样是审查的一环。政策房的购房资格、贷款的年龄与首付比例、家庭限购情况,都可能成为借名的动因;动因说清了,法院对借名合意的认定也会更稳。

借名买房纠纷常常横跨亲属关系、住房政策与物权登记,出资、占有、票据与政策时点彼此交织,任何一个环节被忽略,都可能改变结果。

北京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代理过大量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案件。亲属之间借名,往往没有一纸规范协议,争议发生后全靠事后还原——他办理这类案件,第一步就是把付款凭证与占有、票据、双方陈述这些线索一一对应起来,看它们能否相互印证。

他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长期专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实务研究;曾为链家等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购房资格与交易规则的衔接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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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房屋及公司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