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邱刷到那条工商公示的时候,正在高铁上。
苏州这家做汽车电子的公司,他持有18%的股权,是公司董事、副总。那天他随手打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一家供应商的资质,鬼使神差地把自己公司的名字也输了进去。
页面上,公司的董事备案栏里,他的名字没了。变更日期:三个月前。
他给公司办公室主任打电话,主任支支吾吾。给另一个股东打电话,股东说:“老邱,你不知道啊?”
**他真的不知道。**没有会议通知,没有电话,没有微信,一场罢免他的股东会开完三个月了,作为公司股东兼当事人的他,是从公示系统里“被通知”的。
一场没有通知当事人的股东会
事后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这场股东会的流程简单得近乎潦草。
公司大股东持股52%,联合另一个持股20%的股东,合计72%的表决权。两方商定后,由大股东签发了一份股东会召集通知,通知了部分股东,没通知老邱。股东会如期召开,到会表决权72%,通过三项决议:免去老邱董事职务、免去其副总经理职务、修改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席位的设置。
按持股比例算,72%的表决权,即便通知了老邱,罢免决议大概率照样通过——公司法(2023年修订)框架下,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过半数表决权即可。大股东们的算盘是:通知不通知,结果都一样,何必多此一举。
这个算盘,恰恰打错了。
老邱找到律师的时候只问了一个问题:“他们票够,我告还有什么用?”
他问到的这个点,是公司法诉讼里最反直觉的地方:**决议能不能撤销,第一道审查的不是票数够不够,是程序对不对。**
程序违法:三个死穴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2023年修订):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注意,这里审查的不是结果公正,是程序合法。
老邱这个案子的股东会,在程序上有三个死穴。
**死穴一:召集程序违法。**开股东会,召集的顺序是法定的——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特定条件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召集时,可以自行召集。这个案子里,大股东绕过了董事会直接签发召集通知,召集主体不适格。
**死穴二:通知缺失。**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要通知全体股东——是“全体”,不是“多数”。老邱是18%的股东,股东名册上白纸黑字,没通知他,就是漏通知。缺席的还不止他一个:另一个持股8%的小股东也没收到通知,到会表决权72%,看起来过线,但排除掉两个被漏掉的股东后,“到会”的合法性与决议的代表性都成了问题。
**死穴三:决议瑕疵的传导。**罢免董事、修改章程两项决议是同一场会议上连环通过的。召集程序违法是源头的病,后面所有的表决都是从病根上长出来的。
大股东方的抗辩逻辑很直白:就算通知了你,你18%也翻不了盘。这个逻辑在商业世界里通行,在法庭上不通行——**决议效力之诉审查的是决议“出生”的合法性,不是决议内容“有没有办法通过”。**一个违法程序下产生的决议,哪怕内容再合理,也是一个带着程序缺陷出生的孩子,其他股东随时可以启动撤销。
六十天,和一家公司的内部震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了一个很硬的时效: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可以请求撤销——2023年修订前,这个期限是一年,修法后大幅缩短。**超过六十天,撤销权消灭。**
老邱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幸运在于,他发现得还算及时——从决议作出到他起诉,第五十一天,踩着线进的法院。不幸在于,那三个月里,新任董事已经开始签字,公司跟一家供应商签了新的框架协议,老邱作为“前副总”经手的几个在途项目全部易主。
开庭那天,大股东方的代理律师主打的牌是“决议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审判长的回应很短:“今天审的是程序。”
判决撤销决议。工商备案恢复。但老邱的麻烦没有结束——罢免他的力量还在董事会里坐着,第二次罢免的股东会,这次会提前十五天通知他了。他在拿到判决的那个下午,坐下来谈的已经是另一件事:**这18%,是继续留着打仗,还是作价退出。**
这是这类诉讼的常态:撤销之诉赢的是一城一池,股东关系的裂痕是全局。所以实务里真正的功课,是在开打之前就想清楚——要的是恢复职务,还是抬高退出的谈判筹码。
嵇健锋律师是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双重资质,江苏省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工委委员,长期处理公司治理、股权架构和科创企业法律事务。他分析这类案件时说过一句在苏州制造业老板圈子里流传很广的话:
“很多老板把公司章程当工商登记的附属品,签字的时候看都不看。**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股东会的每一个动作都从这里找合法性。**不在章程里设防,出了事才想起看一眼,那时候的每一页都写着自己的名字和别人的算计。”
他给股东的建议是三条:第一,章程里把召集程序、通知方式、表决门槛写死,别用工商局的模板裸奔;第二,股东会通知一律留痕,EMS、邮件、微信,送达证据比会议内容本身重要;第三,发现决议异常,六十天的撤销时效从决议作出日起算,不是从你发现那天起算——这一条坑过的人最多。
同类案件的处理、公司章程的体检清单,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的官网 www.jsznlssws.com 上有系统的整理。涉及具体股权纠纷的,可拨打咨询热线17559884393,预约到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面谈。
律师档案卡
**嵇健锋律师** ——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大学工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上海交通大学EMBA,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资格双持(执业证号:13205201410220987)。江苏省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产业链法工委委员、苏州市工信局法律专家、吴中区律师协会理事。专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知识产权与科创企业法律事务,工程师出身,三校四学位,兼具产业与法律双重视角。
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产业资本中心龙西大厦14楼,秉持“追求至善,尽我所能”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精细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7559884393,官网:www.jszn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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