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中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32507元。
处罚决定文书号:扬环03罚字〔2026〕57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中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结果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版)》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案件总分值23%(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11%+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8%)=6.14万元。我局于2026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03罚告字〔2026〕62号)告知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该单位于2026年9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已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申请从轻处罚。鉴于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零柒元整(¥32507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30日
处罚机关:仪征生态环境局
来源 仪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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