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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相关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相关督办执行,属于住建领域人员执业资格违规处罚类行政文书,文件正式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公开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公告明确对存在违规注册一级建造师行为的相关人员作出撤销注册且限制3年内再次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

字段公文名称建督撤字〔2026〕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类住建领域执业资格违规行政处罚发文日期2026年9月29日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处罚对象李长明处罚事由李长明在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工作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罚结果撤销李长明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权利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抄送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违规事件详情梳理

根据住建部的调查核实结果,涉事人员李长明任职于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期间,并未按照执业资格注册的相关管理要求,将自身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当前供职的单位,反而违规将证书注册到了其他无关工作单位,该行为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违规情形,违反了建筑行业执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针对该违规行为,住建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了对应的处罚决定,明确撤销李长明已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资质,同时设置了3年的资格申请限制期,在本次处罚决定书印发的2026年9月29日起的3年时间内,李长明都无法再次提交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请。该处罚结果也同步抄送至相关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性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确保处罚要求在行业管理全流程中落地执行。

申辩相关情况说明

住建部在作出本次正式处罚之前,已经依法向李长明送达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47号),李长明本人完成了该告知文书的签收流程,但在文书规定的时限内,并未向住建部提交任何陈述申辩的相关材料,视为主动放弃了该阶段的申辩权利。

天眼查数据显示,李长明成立日期2024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李长明,所属行业为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郎君镇伍份村龙池湾5-3。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一级建造师违规注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该处罚严格依据现行行政许可及注册建造师管理相关法规执行,同时同步抄送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与全国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打通了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信息同步通道,进一步明确了住建领域执业资格注册的合规红线,向全行业传递了监管层对违规注册行为常态化、规范化查处的导向,也为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同类执业资格违规整治提供了清晰的执法参照。

本次处罚对涉事人员的职业发展形成直接约束,3年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限制,将直接影响其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执业活动开展,也会对其个人职业信用记录形成相应标记。而涉事的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未在本次处罚中被直接追责,也可借此事件排查内部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潜在漏洞,完善人员在岗信息与执业注册信息的定期核验机制,规避同类违规行为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连带风险。

本次事件也为全行业相关主体带来了明确的启示。对于建筑行业执业人员而言,需严格对照注册建造师管理的相关要求提交注册申请,确保供职单位与注册单位信息一致,杜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资质的行为;对于各类涉及建造师执业需求的市场主体而言,也需强化对所聘用执业人员的资质合规性审核,共同维护住建领域执业资格管理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