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香港遗产继承及资金跨境流转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客户委托,就其已故父亲遗留于香港的银行账户资金及金融资产开展跨境继承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继承法律规则、公证认证制度及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程序,通过指导境内材料准备、无缝对接香港专业律师团队以及多轮跨境沟通,最终协助委托人依法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书》,成功实现境外遗产的解冻与资金划转,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梳理
委托人王先生的父亲早年曾赴香港经商,并在香港某大型商业银行开立了个人综合理财账户,内含较大金额的外币存款及部分股票资产。数月前,被继承人王先生的父亲在内地因病突发不幸去世,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且王先生的母亲已先于其父亲病故。王先生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前往香港银行网点要求提取该笔资金时,被银行告知因账户持有人已故,账户已被冻结,必须提供香港高等法院签发的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法律文件方可处置。由于王先生对香港的无遗嘱继承程序、两地文书公证流转要求及法律衔接毫无经验,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涉外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2月14日:委托人王先生正式与本所签订《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全权委托本所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专项法律事务;
2026年3月5日:办案团队完成基础案件事实梳理与证据链初步审查,并协同香港合作律师向涉案香港银行发送律师函,核实并固定了被继承人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及股票资产明细;
2026年4月12日:本所律师指导并协助王先生在内地公证处完成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无遗嘱声明等核心基础材料的公证手续,并办妥所需的外交部及相关认证衔接流程;
2026年5月24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境内公证文书的合规性审核与英文翻译件校对,将案件材料移交香港合作律师,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递交《遗产管理书》申请;
2026年6月28日:针对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出的关于内地户籍注销细节的补充问询,本所律师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客户出具了补充法律说明及宣誓文件,消除法院疑虑;
2026年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向委托人王先生签发《遗产管理书》,确认其作为唯一遗产管理人的合法身份;
2026年7月15日至7月25日:本所协同香港律师持《遗产管理书》赴涉案银行办理资产解冻与股票变现手续,历经多轮合规审查,最终涉案资金于7月25日依法全额划转至王先生指定的个人账户。本案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两地法律体系下的文书公证与程序衔接
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的法域,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对于内地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着极为严格的形式审查标准。实践中,许多继承人因自行办理公证文书格式不符合香港要求,导致申请被多次驳回。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在前期阶段即严格按照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定格式及证据标准,指导客户在国内办理相关公证文件,避免材料往复退回,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2. 动产继承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跨境遗产继承,核心在于准据法的确定。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且在内地死亡,其留在香港的遗产均为银行存款及股票。根据两地冲突法规则,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所地法律来确定继承权,而遗产的管理与分配程序则需遵守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办案团队需要精准把握这一冲突规范,出具详实的中国内地法律意见支持,向香港法院清晰阐明王先生作为唯一继承人的实体权利。
法律依据
(一)内地关于法定继承及顺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香港法院的遗产管辖权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具有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的授予与撤销,以及就所有有关在香港的死者遗产等事宜的司法管辖权。
(四)香港无遗嘱继承的财产分配规则
《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无遗嘱者遗下后裔,但无遗下丈夫或妻子,则该无遗嘱者的剩余遗产,须按为该无遗嘱者的后裔而设的法定信托由受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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