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在《锡林郭勒盟2026—2027年自治区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企业 (第一批)的公示》澄清公告中指出,2026年3月4日,我局在锡林郭勒盟能源局政务公开平台发布的《锡林郭勒盟2026—2027年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企业(第一批)》,其中使用“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联合体需成立属地公司”的表述。
该要求旨在确保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
原文如下:
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关于《锡林郭勒盟2026—2027年自治区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企业 (第一批)的公示》的澄清公告
2026年3月4日,我局在锡林郭勒盟能源局政务公开平台发布的《锡林郭勒盟2026—2027年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企业(第一批)》,其中使用“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联合体需成立属地公司”的表述。该表述客观上可能对潜在市场经营者形成“成立属地公司方可参与项目”的误解,影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对此,我局已将上述原公示从政务公开平台撤下,并就相关事项澄清如下:
一、原公示表述存在问题
原公示中“按照自治区能源局相关要求,联合体需成立属地公司”的表述,并未引用自治区原文件,客观上可能造成潜在经营者产生“不成立属地公司即无法参与项目申报”的误解。为此我局对该公示予以撤销并发布澄清公告。
二、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申报的实际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656号)规定,“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申请时,应以项目实际建设运营企业作为业主单位”。该要求旨在确保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
三、联合体企业申报办理自主决定权
联合体企业申报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拥有自主决定权,其是否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地选择、股权结构安排等事项,均由企业根据项目管理和后续手续办理需要自主协商决定。联合体成员数量、组织形式、注册地点不构成项目申报和优选的限制条件。
特此澄清。
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锡林郭勒盟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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