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经被判刑了,判决书上也写了退赔,我们还能不能再告公司?」

「人已经被判刑了,判决书上也写了退赔,我们还能不能再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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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接待,一位小区业委会代表坐下来说的第一句就是这个。我翻完材料,先回问一句:判决书上那个被判退赔的人,名下还有财产吗?

他愣了一下,说查过了,没有,刑事执行那边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了。

我说,那这条民事的线更要走。

我是曾杰,在长沙做刑事辩护,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单位里有人履职时犯了罪、被判了刑,企业这头的民事官司还要不要打,是我这两年最常被问、也最容易答错的一道。我的习惯:先给结论,再讲依据。

能。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主体不同、程序不同,两笔账互不抵销。来问这类问题的人,卡在同一个地方。

想法就一句:刑事那头已经处理过,判决书上写着追缴、退赔,这笔钱已有着落,再提民事诉讼不就重复了吗?

还有一层顾虑更实际。对方到了法庭上一定会这么讲:那是员工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司事先不知情,钱也不是公司拿走的;刑事已判退赔,就该走刑事追赃,不该再提民事诉讼。这套抗辩听着严丝合缝,很多人听完就撤了。撤错了——刑事判的是自然人的罪,民事判的是组织体的责任,两条线并行,撤诉等于自己关掉一条走得通的路。

要分开的是两件事:刑事判的是那个人的行为,民事判的是组织体对外该担的责任。两个程序各判各的,刑事判完,民事那份责任原封不动。

下文这个案子二审判于2025年6月20日、入库于2026年4月2日,均早于法释〔2026〕19号施行日(2026年9月22日),不是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

我会先让他们搞清「同一事实」这把尺子。第二条第二款把标准定死了,只看两项: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两项都占,走刑事;只占一项或者只是有关联,两条路各走各的。

第一层,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受害人起诉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条文写的是「应当」,不是「可以」。

第二层,刑事判了退赔,不阻断民事。刑事退赔处理的是被告人个人的那一份,它解决不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该担的责任。

第三层,受理不等于能拿两份钱。刑事那头已追缴、退赔掉的部分,民事裁判或者执行时要做相应扣减。门要开,账也要算,两句必须一起读,只取一句就是错的。

我讲一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的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6-08-2-126-001,案名是珠某峰景小区业委会诉康某物业服务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是这么走的。2014 到 2015 年间,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该小区项目上的工程部副经理侯某,把本单位专用密钥交给了外部人员祁某,两人说好按工程款的 10% 给侯某好处;祁某拿着密钥,虚报防水、门禁等施工项目,把这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申报出去。工程没干,钱没退。

事后,侯某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三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39.5 万元。祁某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二年,追缴违法所得 14400984.3 元,其中应退回该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4446719.67 元。

到这一步,很多人觉得事情已经结束。要命的一幕在后面——祁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执行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数字再具体,钱也拿不回来。

于是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分公司、总公司赔偿 4446719.67 元及利息。抗辩果然是那套:员工个人犯罪,公司不知情,刑事已判退赔,应走刑事追赃,不能再提民事诉讼。

一审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京0106民初30990号,2024年8月28日判决:由分公司支付 4446719.67 元及利息,款项进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总公司负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还写明,二者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向有关侵权责任主体追偿。

二审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2民终16511号,2025年6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库的时间是 2026年4月2日。

前面钉死的那句,说的就是它:不是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只能说结论方向一致。

一份是此前法官的判断,一份是此后出台的解释,两者互不取代。谁要是拿这个案子说「新规已经被适用过了」,那句话是错的。

这部解释要记下名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2025年8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9月21日公布。

对企业、对业委会这类权利人最管用的是第三条第(二)项。条文列了三类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履职时犯了罪,合同相对人、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未被追究刑责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我把两个词圈出来:一个是「应当」,不是「可以」;另一个是「工作人员」,范围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同样的意思过去写在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那是会议纪要不是法源;如今进了司法解释,层级不同。

案例要旨把理由讲得很朴素。核心意思三句:其一,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工作人员——条文用「或者」,三种身份并列,不分层级;其二,刑事判决里,被告人该向合同相对人退赔多少,已经写明白;其三,刑事诉讼程序判不出法人、非法人组织该不该担责——所以合同相对人另行起诉主张违约赔偿的,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要旨的前半句讲的是「门要开」。要旨还有后半句,同样不能漏掉:

在此情况下,应当注意做好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工作,在全面查清刑事案件追赃、退赔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民事执行,避免受害人双重受偿。

后半句在司法解释里落到了第九条第一款。我把它拆开讲:

· 原告依第三条另行起诉、请求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主体担责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因刑事已判退赔而关闭;

· 对方提出,已经走刑事追缴、责令退赔这两条渠道返还或者赔偿掉的部分,要求在民事裁判里做「相应扣减」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第九条第一款的主语是「对方当事人」,不是法院主动去扣;时点在裁判阶段,执行阶段的同类主张另由第九条第二款管。

只有一种情况必须停下来,写在第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原则是「分别审理」,按第三条立案的民事案件与相关刑事案件各审各的,刑事进度不影响民事。例外只有但书一处,成立的条件是「必须」,不是「有关」,也不是「牵连」。

中止的程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九民纪要第130条引用的第150条第5项系旧条号,两次修正后已改。

反过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拿刑事受案回执之类材料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不予支持。一句话,一张受案回执挡不住民事。

第一件,把法律关系拆开。哪一块是行为人自己的事,哪一块是对外签的合同、对外负的义务,拆清楚再决定走哪条路。标尺是新规第二条,只看当事人和基本事实这两项。

第二件,别放弃诉讼保全。刑事那头查扣的是涉案财物,不会替你把债权稳住。前面这个案子,正因为祁某名下已无财产、刑事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民事才成了唯一走得通的路。

第三件,把退赔账目做成一张表。刑事那头追回多少、还欠多少,民事执行能补上哪一块,立案时就把它算清。第九条允许在裁判和执行中扣减已返还部分,这张表防重复受偿,也是反驳抗辩的凭据。

还要提醒一句:新规2026年9月22日才施行。条文写了什么已经确定,具体尺度有待裁判积累。能不能受理、要不要中止、能否扣减,最终由法院依法认定,我不对案件结果作承诺。

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我的体会是:企业要做的不是等刑事走完再决定,而是把两条线同时摆到桌面,各按各的规则走。

免责声明:本文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另论,本文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其余以办案机关认定与生效裁判为准。所引案例出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入库案例,规范性文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文本为准;法释〔2026〕19号施行尚不足一个月,具体怎么适用,还要看裁判积累。